目前“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还只是提出,还未全面推广。或者可以说,这次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推出,相当于是在给“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探探路。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如何构建,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据下面这篇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第六调研组在最高法主管的期刊《中国应用法学》发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调研报告》,并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同步开展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试点工作。比如,如何界定“轻微犯罪”就是一个有很大分歧的事情。因为我国刑法并没有“微罪、轻罪、重罪”这样的分层标准。《报告》称,在调研中,各界普遍认同以刑罚轻重作为界定“轻微犯罪”的基础标准,但就采用宣告刑还是法定刑,分界点如何选取,是否区分故意、过失犯罪等问题,还存在较大认识分歧。《报告》指出,多数意见认为,“轻微犯罪”不应简单等同于“轻罪+微罪”,而应限定为“轻罪”中主客观方面危害性最小的一部分;在“轻微犯罪”的具体标准设置上,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建议将“轻微犯罪”界定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界定轻微犯罪范围应重点考虑封存的“受众”比例,建议原则上不超过被判刑罪犯总数的30%,建议将“轻微犯罪”严格限定为“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第三种意见则建议以“被判处拘役以下刑罚”界定“轻微犯罪”的范围。《报告》称,普遍认为应将一些特定罪名排除在犯罪记录封存之外,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侵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职务犯罪等。关于罪犯范围,各界则普遍认为应限定于初犯,排除累犯和再犯。对于试点罪名和地区该如何选择,《报告》建议,试点罪名可以优先考虑案件量大、社会影响面广的个罪先行试点,如危险驾驶罪。这个我就非常不理解了。“危险驾驶罪”这样充满主观恶意的罪名,居然被《报告》建议拿来试点。一个犯过“危险驾驶罪”的人,要是能被封存犯罪记录,这是我不太能接受的。当然,这也只是该报告的“建议”,还不是具体要这么施行。只是我个人觉得这个“建议”很不靠谱。相比已经尘埃落定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舆论还不如多多讨论一下正在摸索中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让民意通过广泛的舆论讨论,来让最终落地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更完善,更符合中国实际国情。从我个人态度来说,我对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是持不置可否的态度,不支持,也不反对。毕竟戒毒人员的信息保密制度已经施行了14年了,这时候才去纠结“吸毒记录封存”,意义不大。但对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我个人持保留意见,我还是希望对于实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还是应该慎之又慎,需要经过充分的讨论。一旦建立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否会降低刑罚的威慑力?这应该有充分考量,需要权衡取舍。在知道“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前,我本来还想着,对于这件事情的解决办法,我个人建议考虑把吸毒复吸入刑,这样两难自解。不过,既然有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那么即使吸毒入刑,也大概率只会被列入“轻微犯罪记录”里,到时候同样会被封存。所以,我趁“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还没有落地,在这里呼吁,要把跟毒品相关的所有罪名,都排除出“轻微犯罪记录”,应当充分考虑这次舆论讨论里反应出来的巨大民意。民众对于毒品的零容忍,是我国长期禁毒工作的成果,不能轻易就伤了民众对于毒品零容忍的普遍共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