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不等于删除。这个是这两天有些媒体开始进行的澄清。根据下面这个报道里提到:“治

星话大白 2025-12-03 18:18:47

封存不等于删除。这个是这两天有些媒体开始进行的澄清。根据下面这个报道里提到:“治安违法记录封存针对的是“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如吸毒、殴打他人、赌博等,核心是“限制公开与常规查询”,记录本身仍完整留存于公安系统,并未被彻底删除;以吸毒行为为例,若仅因吸食少量毒品被行政拘留,其记录适用封存制度;若因走私、贩卖毒品构成犯罪,则需纳入刑事犯罪记录管理,不适用此封存规则。”其中也提到:“记录封存并不是“风险隐身”,公众担心的“吸毒者从事高危职业”问题,目前在法律层面已有多重防线,记录封存不会削弱职业准入监管。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幼儿园工作规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已对网约车司机、幼师、保安等关键岗位作出“无吸毒记录”的准入要求,这些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 “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的法定情形。”这里还举了一个具体例子:“比如幼儿园招聘时,可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依法查询应聘者的吸毒记录,记录虽被封存,但法定监管需求不受影响。”按照这个说法来看,只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里要求“无吸毒记录”的岗位,那么相关单位就能依法查询应聘者的吸毒记录。这个吸毒封存,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死,查询门槛也不算高。不过,很多人对此仍然不满意,有一种说法认为,不纠结“封存不是删除”,而是反对“封存吸毒记录”本身。有一种误区,就是以为“封存吸毒记录”,就是“不管吸毒人员”,或者“吸了也没事”。那么就可以聊聊在这次新规出来之前,现行的吸毒人员如何管理。上面提到的《禁毒法》和《禁毒条例》是我国现行法律里专门针对如何管理吸毒人员进行戒毒的“特殊法”,其法律效力是高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比如,《禁毒法》分别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禁毒法》将现行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此外,2011年实施的《禁毒条例》,也称为《戒毒条例》,解决了《禁毒法》的具体理解和实际执行问题,是对《禁毒法》的补充。其中第7条明确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戒毒条例在2018年有过一版修订,但这一条是没有变动过。所以,从2011年开始,其实我国就对吸毒人员的信息进行了“保密”,并没有把吸毒人员的信息进行公示,在实践过程中,同样是“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那么这里可能有人会问,这里说的是“戒毒人员的个人信息保密”,又不是“吸毒人员”。但按照《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我国只要是被发现的吸毒人员都需要接受戒毒,进行动态管理,不存在被发现吸毒,然后放任不管的情况。所以,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新规,对于《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具体执行,并没有什么实质性改变,起码没有“天翻地覆”的改变。那么可能有人会问,既然如此,《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何要加上这条新规。因为这条新规初衷,主要是针对其他“轻微违法记录”。比如下面这个报道里也提到,“打个比方,某人因为打架被拘留十日并处以罚款,拘留、罚款就是法律对他的惩罚。受完罚出来,就不该再对他的升学、求职、出行等产生过度制约。”此外也有报道称,有人因10元麻将赌博被行政拘留,因此留下终身违法印记,他38岁失业后的整整三年里,接连31次求职,都因“有违法记录”被拒之门外。客观来说,这条立法的初衷是为了封存这类“轻微违法行为”。但因为一同封存的还包括吸毒记录,所以才会引发如此大的舆论争议。假如一开始把“吸毒记录”剥离开,那么民众对于封存除吸毒之外的治安管理违法记录,应该就没这么大的争议。很多人提到的,吸毒行为不应该与其他治安管理违法记录相提并论,二者严重程度不是一个量级。我个人也赞同这个观点,吸毒的恶劣程度确实远高于其他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如果可以的话,我是建议把吸毒从封存里单独拧出来,或者直接让吸毒入刑,因为也有不少国家是吸毒入刑。此外,多数民众可能并不了解,其实吸毒人员的信息,按照2011年的《戒毒条例》,已经是施行保密,相当于封存了。或者可以这么理解,连吸毒这么恶劣的行为,2011年都开始施行保密封存,其他比吸毒恶劣程度要轻得多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却没有进行保密封存。恐怕立法初衷主要是基于这一点,才推出这个法规,是为违法情节轻微且悔改者,提供回归社会的缓冲机制。但在推行过程中,还是存在舆论沟通不到位,比如大多数人并不清楚2011年开始就已经对戒毒人员信息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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