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45岁女子通过婚恋网站与61岁大爷相识,大爷表现得温和有修养,很快赢得女子信任,确定男女关系。交往期间,大爷许诺若女子生下男孩,便为她购买一套房产。不料,女子意外发现大爷同时与另一位女性同居。尽管大爷承诺会处理干净,但他的态度却逐渐冷淡。当女子告知其怀孕后,大爷则直接拉黑了她,并矢口否认所有承诺,甚至质疑孩子的身份。无奈之下,女子选择了报警。 据悉,林静(化名)是一名独自抚养12岁儿子的服装店店员,离异多年,迫于压力,准备再找个对象,在某婚恋网站登了个征婚启事。 61岁的陈建平(化名)自称丧偶独居,线上交流中,言语温和,自称“崇尚传统文化,寻求安稳伴侣”。 两人因“择偶条件匹配”被系统关联,林静被陈建平“儒雅谈吐”吸引,两人约定见面。 首次会面在一家茶馆,陈建平身着中式衬衫,主动提及“愿共同抚养林静之子”,并展示房产证以示经济稳定。 林静事后向朋友感慨:“年龄虽差十六岁,但他说会把我儿子视如己出。”然而,她未察觉的是,陈建平隐瞒了关键信息。 交往两周后,林静应约前往陈建平家中,开门瞬间却与一个女子赵某(化名)迎面相遇。 赵某质问:“你又是他网上找的第几个?”陈建平当即拉开林静解释:“她是我前女友,分手后赖着不走。” 事后,陈建平向林静保证“一周内处理干净”,并承诺:“只要你生下男孩,取名‘陈路坦’,明年就给你买套房登记你名下。” 2024年4月,林静因停经就医,确诊怀孕了,她致电陈建平,对方初时沉默,随后质疑:“我61岁还能生育?你带其他男人去我公司时就没问题?” 次日,陈建平将所有联系方式拉黑,林静在其住所堵截时,撞见赵某仍居住于此。 随后,林静找来媒体记者调解,调解中,陈建平改口称:“总共认识一个月,发生关 系是她主动,孩子未必是我的。” 陈建松最终松口,表示若亲子鉴定确认孩子是他的,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调解不成,林静选择报警,让警方介入调查。 那么,从法律角度,林静的遭遇该如何评价呢? 1、林静肚子里的胎儿与陈建平之间的亲子关系如何确认?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林静可以提供双方的交往记录,如聊天记录中谈及怀孕、命名的内容、证人证言、共同出入的监控录像等,作为必要证据。 在诉讼中,若林静提供了上述必要证据,而陈建平仅口头否认但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且无法提供有效反证,法院为查明事实、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在法律程序上,只要能完成亲子鉴定,或通过证据链和男方不配合的态度形成法律推定,确认陈建平为生物学父亲是大概率事件。 2、一旦亲子关系确认,陈建平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这意味着,法律对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是一视同仁的。 只要亲子关系成立,陈建平有义务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林静因怀孕、分娩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损失等,属于因生育子女直接产生的财产损失,陈建平作为生父,负有补偿责任。 陈建平逃避抚养责任的行为于法无据,林静完全有权通过诉讼,要求其支付自怀孕起至子女成年的全部法定费用。 3、陈建平“生男孩就买房”的口头承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陈建平曾口头承诺,若林静生下男孩并取名陈路坦,便为其购买一套房产。本质上,这种承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但是,在房产过户登记到林静名下之前,陈建平随时可以反悔,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除非该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 而且,林静需要证明该承诺确实存在,且内容具体明确。如果仅有其单方陈述,而陈建平坚决否认,法院将难以采信。 可见,陈建平该“买房承诺”在法律上极难获得强制执行。 4、陈建平在与赵某同居期间与林静交往,鉴于陈建平并不是已婚人士,且陈建平与赵某和林静均没有结婚,几人存在男女关系,更多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尚未达到重婚罪、重大离婚过错等程度。 不过,林静有证据证实陈建平在恋爱过程中,存在诈骗等行为的,则可以报警处理,追究其治安处罚或刑事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