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23岁女孩与男友饮酒后爆发激烈争吵,争执中,男友曾对女孩进行了殴打和辱 骂。据男友事后向警方陈述,女孩突然走进厨房,拿起一把水果刀,说了一句“我怎么对不起你了”,随即撩起衣服将刀刺入自己左 胸。男友吓坏了,立即拨打120,因担心延误,与父亲用面包车将她送往医院。途中,他们的车辆与赶来的救护车擦肩而过,女孩被送达医院时已生命垂危,最终不治身亡。案发后,因刀具被血迹污染无法提取指纹,而创口特征又显示“本人可以形成”,始终无法排除他杀可能。最终,因证据不足,法院两审均判决男友无罪。 据悉2022年4月26日凌晨1点36分,某医院急诊室迎来一辆疾驰而来的面包车。车门打开,一名年轻女子被抬下,她左胸插着一把水果刀,已无意识。 陪同的男子浑身颤抖,声称女友“自杀”。两小时后,23岁的徐园(化名)被宣告死亡。送医者正是徐园的男友单某(化名)。 两人相识于2022年2月12日,经人介绍恋爱,案发前刚同居半个月。 2022年4月25日晚,单某、徐园与朋友在烧烤店、歌厅饮酒至次日凌晨。 回家途中,二人在超市购物后发生争执,矛盾从室内蔓延至楼道外,单某对徐园进行了“言语侮辱和殴打”,导致她头面部、双下肢多处挫伤。 凌晨时分,二人返回住所。 单某事后称,徐园洗澡后因“煮方便面”一事与他争执,他摔门而出,徐园仅裹浴巾追出。在楼前空地上,单某击打徐园并将其拽倒在地。最终,两人一前一后回家。 徐园进门后穿上白衣,走到厨房水池边拿起水果刀,说了一句“我徐园怎么对不起你了”,随即撩衣将刀刺入左胸。 单某见状,立即拨打120,并呼叫同住小区的父母。因担心救护车延误,单某与父亲用面包车送医,途中与赶来的急救车擦肩而过。 遗憾的是,案发现场无目击者,唯一能还原真相的只有物证与鉴定。 经现场勘验,徐园倒在厨房与客厅交界处,地面有染血浴巾,而水果刀因血迹污染致无法提取指纹,徐园上衣无破口,符合“撩衣自刺”描述…… 尸检报告显示,徐园系锐器刺切胸部致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从创口特征、刀具走向等显示“本人可以形成”,但未排除他杀可能。 徐园曾因焦虑、睡眠障碍就诊,同事朋友称其提过抑郁症,但姐姐徐女士坚称“仅轻度焦虑”。 不过,单某在2014年因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缓刑两年,而缓刑期间犯聚众斗殴罪,被撤销缓刑,判四年两个月。出狱后,单某2021年因殴打他人被行拘15日。 单某的前女友证言称“酒后曾遭其殴打”,单父也承认案发前4天,徐园因被打来电求助,但二人很快和好。聊天记录中,单某曾对徐园说“你去死吧”。 鉴于侦查阶段,三次鉴定结果均无法排除他杀可能,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而检察院以该罪提起公诉。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庭审中,检察院认为,单某对徐园实施了“言语侮 辱和殴 打”,在实施上述危险行为后,单某对处于激动、悲伤情绪中的徐园,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徐园情绪失控,进而做出极端举动。 单某在争吵过程中,未能有效安抚徐园情绪,特别是在返回家中后,对厨房内存放刀具的危险环境疏于防范,未能阻止惨剧的发生,存在过失,导致徐园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不过,《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其中,“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之一就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法院认为,本案关键物证水果刀因血迹污染无法提取指纹,导致无法证明刀是由单某握持还是徐园握持。 而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是“徐园左胸部刺创本人可以形成”。这虽然不能100%排除他杀,但为“自杀”提供了法医学上的可能性,在存疑时,利益应归于被告人单某。 从衣着状态来看,徐园上衣无破口,符合“撩起衣服自刺”的描述,与他杀时通常直接刺穿衣物的情形不符。 事发后,单某采取了积极送医救助措施,这更符合试图挽救自杀者的慌乱反应。 关键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徐园与单某发生矛盾时产生轻生念头,单某无法预计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徐园持刀自杀的结果,不能据此认定单某存在过失。 此外,单某虽有暴 力前科,但一个人之前的劣迹或犯罪记录,不能直接作为本次定罪的证据,毕竟有作案可能和法律上被证明作案还是两码事。 基于此,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单某构成犯罪证据不足,判决宣告无罪。 徐园家人对这样的结果仍不服,准备继续申诉。 此外,除了刑事追责外,徐园家人还可以尝试提起民事赔偿,民事诉讼中遵循高度盖然性标准,而不是排除合理性怀疑标准,有机会获得民事赔偿,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