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37岁男子带着女儿去游泳馆游泳,作为这里的常客,男子径直走向熟悉的浅水区,站在池边,突然以俯冲姿势头朝下跃入仅1.1米深的水中。不料,“砰”的一声闷响,男子的头部瞬间重重撞上池底,他勉强挣扎着站起,脖子却像断了般无法动弹,女儿游过来,拉着他的手连声呼唤:“爸爸,你怎么了?”男子嘴唇微动,却发不出任何声音。女儿见爸爸始终不回应,慌忙爬出泳池,光着脚跑回家找妈妈。很快,救生员发现了异常,将男子送医抢救,但不幸已离世。 据悉,王强(化名)是一所学校的老师,37岁,身材中等,性格开朗,他热爱运动,尤其是游泳,认为这是缓解工作压力的好方法。 多年来,王强一直是某游泳馆的常客,几乎每周都会带女儿小丽(化名)去游几次泳。小丽今年7岁,活泼可爱,是王强的掌上明珠。 2025年10月18日,恰逢周六,王强带着小丽去了游泳馆,想借此放松一下,并教小丽一些游泳技巧。 游泳馆是当地一家较大的室内场馆,设施齐全,有深水区和浅水区,浅水区水深1.1米,池边柱子上挂着醒目标牌,写着“浅水区 1.1米”。 馆内有一名专职救生员值班,平时游泳的人不多,王强和小丽换好泳衣后,径直走向浅水区。小丽还不太会游泳,王强便让她在池边玩水,自己则准备先游几圈热身。 晚上6点34分左右,监控录像显示,王强站在浅水区池边,大概是因为一时兴起,他突然以头和双臂向下的姿势,头朝下跳进了泳池。 王强这个动作看似普通,但在仅1.1米深的浅水区,却极其危险,如果直立入水,水深只及腰部,但头朝下跳水,由于惯性,他的头部直接撞到了坚硬的池底。 撞击发生后,王强并没有立即沉入水中,而是很快站了起来。但监控显示,他的动作变得僵硬,身体微微弯曲,趴在水面上,双手似乎试图支撑自己。 小丽当时就在旁边,看到爸爸不对劲,便游过去轻声呼唤:“爸爸,你怎么了?”王强没有回应,只是呆呆地站着。 小丽年纪小,不懂发生了什么,只觉得爸爸可能是在开玩笑或累了,便继续在旁边等待。 在这段时间里,游泳馆内的其他人包括救生员和几名游泳者都没有注意到异常。 监控时间显示,从18点34分21秒王强跳入水中,到18点34分51秒视频结束,整整30秒内,现场没有任何人上前救助。 小丽见爸爸一直不回应,开始害怕起来,跑向池边,想找妈妈帮忙,但张华那天没来游泳馆。小丽记得家就在附近,便急匆匆地冲出游泳馆,跑回家叫妈妈。 就在小丽跑回家期间,游泳馆的工作人员终于注意到了王强的异常,进行初步急救,拨打了120。 送医抢救后,王强因颈椎问题恶化不幸离世。 目前,各方就赔偿事宜正在协商。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王强的行为是否构成“自甘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强跳水系头部朝下跳入浅水区,极易因撞击池底导致颈椎、颅脑等身体部位严重受伤,这是一个普遍知晓的风险。 王强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并且是该游泳馆的长期锻炼者,应当对在浅水区跳水的危险性具备充分的预见和认知能力。 王强自愿选择以头朝下的姿势跳入浅水区,该行为本身即可视为自愿承受跳水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 所以,现有证据初步判断,王强更符合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这意味着,他需要自行承担因跳水本身固有风险所带来的部分责任。 2、游泳馆作为经营管理者,是否尽到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馆方在浅水区池边柱子设置了“浅水区1.1米”的标牌,履行了最基本的警示义务。但需要考察警示是否足够明确、醒目,以及是否明确标示了“禁止跳水”等。 游泳馆配备了救生员,但事发时,救生员及其他游泳者均未及时发现王强的异常状况。王强受伤后是否溺水、女儿是否呼救等状态,将成为影响判断游泳馆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关键因素。 如果救生员在持续、有效观察下一般可以发现王强的异常,但却没有发现,可能存在疏漏,继而被认定存在过错。 此外,游泳馆除了设置警示标志外,是否通过广播、巡场人员等方式进行主动的干预和制止,也是一个因素。 在王强女儿离开后、家人到来前,馆方虽称已发现异常并施救,但还得通过视频监控合理判断事后救助行为是否及时。 一旦认定游泳馆在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救助等环节存在过错,就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