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州,一名女子去按摩店放松,结果被按得肋骨骨折。她找店家理论,对方却说:“你走的时候好好的,过了两天才来说骨折,谁知道是不是你自己摔的?”女子气得够呛,拿出医院诊断书,可店家还是不认账,一番话出口,不禁让人感叹:太冤了! 66岁的张阿姨,身体硬朗,精神头也足,平时在鞍山一户姓孟的人家做家政,每个月能挣个1800块钱,日子过得挺充实。 这天下午,张阿姨干完活觉得肩膀有点酸,就顺道去了家附近的一家按摩店,想放松放松。店里挺干净,按摩师手法也利索,可按了十来分钟,当按摩师顺着脖子往下推的时候,张阿姨突然觉得胸口一阵剧痛,忍不住喊了一声:“哎哟,太疼了!” 按摩师稍微轻了点,张阿姨也没多想,觉得可能是按到穴位了,正常反应。下午4点左右,按摩结束,她起身整理好衣服,还快步赶上了电梯,从监控里看,走路啥的一点事儿没有,压根不像受伤的样子。 可回到家后,胸口那股疼劲儿不但没消,反而越来越厉害。到了晚上,连翻身都费劲。张阿姨心里直犯嘀咕:这是咋回事?该不会是按摩按出毛病了吧? 第二天的凌晨两点多,她实在忍不住,给按摩店的微信发了条消息,说做完按摩后一直疼得不行。店里回复说让她先观察观察,可能过两天就好了。 可张阿姨却等不了了,天亮就赶紧去了医院。医生一听情况,安排拍了CT。结果出来,吓了一跳。右侧第4、5根前肋骨折了,左侧第4根肋骨形态也不太对劲。 医生在诊断书上写得明明白白,“两天前按摩时,右侧胸部突感疼痛,持续性疼痛逐渐加重。”还给她开了休息51天的建议。 张阿姨拿着诊断书,越想越气:我是去按摩放松的,结果按出骨折来了,这算什么事儿?她找到按摩店理论,可对方不认账,说“你走的时候还好好的,过了两天才来说骨折,谁知道是不是你自己摔的?” 张阿姨报了警,派出所民警调了监控,看了半天,也无法给出结论,因为张阿姨当时走路挺利索的,最后派出所没有立案,建议她去法院解决。 没办法,张阿姨把按摩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还有精神损失费,加起来一万多块。 一审法院开庭时,按摩店拿出监控视频,她走的时候啥事儿没有,能跑能跳的。而且她自己说过,以前搓澡时肋骨就断过,谁知道是不是旧伤复发? 张阿姨气得脸都红了:“旧伤?医生诊断上写的是新鲜骨折!我要是旧伤,病历上能不写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张阿姨离开时看着没事,但从时间上看,按摩后马上就疼,两天后确诊骨折,这事儿前后脚连得上。而且按摩店拿不出证据证明张阿姨这伤是别的原因造成的,也没法证明是旧伤。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店家有过错。一审法院判决按摩店赔偿张阿姨医药费727.28元、误工费3060元、交通费188元,总共3975.28元。护理费和精神损失费因为证据不足,没支持。 按摩店不服,上诉到中院,咬死两点:一是张阿姨走的时候好好的,不可能骨折;二是她以前断过肋骨,这伤肯定不是我们按的。 二审法院仔细看了证据,又调了病历,发现CT报告里压根没提“陈旧性骨折”这几个字,全是新鲜伤。按摩店提交的聊天记录,证明张阿姨以前断过肋骨,可这跟这次的新伤没啥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法官认为,张某按摩后马上不舒服,两天后确诊骨折,时间上高度关联。按摩店既拿不出证据证明这伤是别的原因造成的,也证明不了是旧伤,就得承担责任。 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子判完了,张阿姨拿到赔偿款,虽然不多,但心里踏实了,“我就是想讨个说法,不是我讹人,是真的伤了。” 对此,您怎么看? 该案涉及到主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定按摩行为与张某按摩后立即疼痛,两天后确诊骨折,在时间上存在紧密关联。由于按摩店未能举证证明张某的骨折是由其自身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法院据此推定按摩店在按摩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张某提交了医院诊断书、医疗费票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而按摩店主张“骨折是旧伤或自行摔伤”,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因此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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