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一男子将夫妻共有房产“假卖”给情人,结果惨遭情人驱逐。之后该同一房产历

三金三心草 2026-02-09 21:58:20

广西桂林,一男子将夫妻共有房产“假卖”给情人,结果惨遭情人驱逐。之后该同一房产历经了五次诉讼。 桂林市的某一处房产,卖方是一位名叫易某的男士,买方是一位名叫张某的女士。两人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52万元,但合同上为了少交税只写了39万元,随后房子就顺利过户到了张某的名下,房产证也办好了。 事情发展到这儿,看起来就是一桩普通的房屋买卖。但不久后,纠纷就开始了,而且一连打了好几场官司。 第一场官司: 先是张某把易某告上法庭,说房子已经是自己的了,要求易某搬出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手握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和房产证,证据齐全,是房子的合法主人,于是判决易某搬离。 第二场官司: 易某上诉后,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第三场官司: 紧接着,易某在国外生活的妻子曾某也站了出来,她把易某和张某一起告了。 曾某认为,易某是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把夫妻共有的房子“赠与”给了张某,这个赠与行为应该无效。 但法院在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中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显示这是一场真实的买卖,张某支付了合理的购房款,房子也合法登记了,因此不支持曾某要回房子的请求。 这个判决也生效了。 第四场官司: 前三场官司打完,房子在法律上已经稳稳地属于张某了。但易某不甘心,他亲自作为原告,又提起了我们现在说的这第四场官司。这次他直接要求法院确认当初那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易某的理由是他和张某之间根本不是真买卖。 他说,两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签合同只是为了把房子过户给张某,实质上就是“赠与”。为了证明这一点,他提出了一个关键说法,张某转给他的那两笔购房款29万和23万,他随后都按张某的要求取出现金,当场还回去了,张某根本没真正付钱。 为了证明这个“现金返还”的说法,易某详细描述了资金的流转路径,第一笔29万是张某向一个叫梁某的人借的,钱转到易某账户后,易某立刻取了30万现金还给张某,张某再把这些现金存进自己或父亲的账户,接着又转出来……如此循环。 易某认为,这足以证明买卖是假的。 对于这个新案子,一审法院首先得解决一个程序问题,是不是“重复起诉”? 法院认为,虽然当事人有重合,但之前两个案子,一个是要人搬家的“返还原物纠纷”,一个是妻子主张的“赠与合同纠纷”,和这次易某自己来告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在法律上性质不同,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也不同,所以不构成重复起诉,可以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主张合同无效的易某,负有举证责任。虽然易某给出了资金流转描述,但法院认定,这些描述和提供的银行流水,只能证明“有取现和存款的行为”,并不能直接、有力地证明“取出的现金确实还到了张某手上”这个最关键的事实。证据链条是断裂的,达不到法律要求的“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 相反,张某那边,白纸黑字的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完税证明以及已经登记在她名下的房产证,这一系列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且真实的买卖外观。而且,前两场生效判决都已经认定,这是一场支付了合理对价的真实交易。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五场官司: 易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中,易某补充提交了新的证据,主要是梁某等人的银行流水,想进一步证明那29万元借款最终又以现金形式还回去了,说明整个资金流是“空转”。 但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这些新证据依然只能证明还款事实的存在,无法建立起与“易某取现还款”之间的直接关联。 法院强调,纵观全案,易某的主张始终缺乏完整的证据链支撑,无法推翻那份已经履行完毕、且被生效判决背书过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涉及到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合同效力的认定! 依据《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法院审查的焦点在于是否存在“通谋虚伪”的合意。原告易某主张存在“赠与”的隐藏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有“假买卖、真赠与”的共同意思联络。如果能够提供相关的沟通记录,逆转的可能性将很大。 对此,您怎么看?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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