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45岁的杜某(女)和其51岁的前夫于2015年结婚,并于2021年

三金三心草 2026-02-09 06:59:08

新疆乌鲁木齐,45岁的杜某(女)和其51岁的前夫于2015年结婚,并于2021年底离婚。而在2018年至2021年这段时间里,杨某的银行账户向婚外异性40岁的曹某转出了数百万元。 离婚后,杜某发现了这些转账记录,她认为,前夫在两人还是夫妻时,未经她同意,将本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大量赠与了婚外异性,这既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也违反了法律。 于是,她将杨某和曹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追回全部款项,共计160余万元。 在一审中,法院仔细核对了流水,发现其中有多笔带有“520”、“1314”等特殊含义数字的转账,总额约13.3万元。法院认为,这些特殊金额的转账具有情感赠与性质,杨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但对于其余数百万的转账,因杨某和曹某声称是公司经营往来、借款还款等,且双方资金往来复杂,一审法院未认定为赠与。 最终,一审判决曹某仅需返还杜某特殊金额的一半,即约6.6万元。 这个结果,双方都不满意。 杜某首先提起上诉,她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遗漏了大量同样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并且将劳务报酬等大额转账排除在外。 她坚持,杨某赠与的远不止13万元,而是超过百万元。更重要的是,她认为无效的赠与就应全额返还,判决只还一半,等于变相认可了部分行为的效力。 曹某也提起了上诉。她辩称自己从未获利,与杨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是“有来有往”,她转给杨某的钱更多。 她强调,自己最初结识杨某时并不知道他已婚,双方是因租房相识,后来还有合作开公司,很多款项是公司经营或债务清偿,并非赠与。那些所谓的“特殊金额”,如“16520”、“26135.5”等,并非社会公认的示爱数字,一审认定过于宽泛。 她请求法院驳回杜某的全部诉求。 作为被上诉人的杨某,则基本附和曹某的观点,称款项多是公司资金和债务往来。 案件进入了二审。 中院的法官重新梳理了事实。法院确认,杜某与杨某的婚姻存续期确为2015年至2021年。 期间,杨某向曹某转账总额巨大,经双方对账,在争议时间段内就超过350万元。 面对这些转账,杨某和曹某无法清晰说明每一笔的正当理由,也拿不出借条、合同等扎实证据来证明是借款或经营性付款。 二审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期间的收入是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为了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而将财产赠与第三者,这种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因此赠与无效。对于“520”、“1314”这类数字,在中文语境下具有表达爱意的特定含义,可以作为认定超出正常交往关系的依据。 另外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过于保守。仅仅依据“特殊数字”来界定赠与范围,而将其他大额转账以“可能存在其他债权债务”为由排除在外,并不妥当。杨某无法证明这些转账的合法正当性,那么这些在婚姻期内转给婚外异性的大额资金,就应推定为无效的赠与。杜某在二审中明确主张其中的103万余元,这是她对自身权利的处理,法院予以认可。 关于返还金额,二审法院也纠正了一审的做法。既然赠与行为全部无效,那么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财产全部返还。这笔钱原本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杜某仅主张返还、未要求分割的情况下,法院不应主动在判决中将其按一人一半分割。因此,曹某应当全额返还杜某所主张的103万余元。 我们看一下,该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该案中,法院认为该赠与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的目的被认定为是为了确立、维持或发展其与曹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 这种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的财产给付,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挑战了婚姻家庭的稳定这一社会基本伦理,因此违背了“公序良俗”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杨某与曹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被认定为无效。 行为无效后,曹某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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