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一对小夫妻好不容易攒够首付,欢天喜地交了5万定金,认筹了一套143平的

三金三心草 2026-02-12 15:58:34

江苏常州,一对小夫妻好不容易攒够首付,欢天喜地交了5万定金,认筹了一套143平的大房子。谁知签约当天翻开合同,发现土地早就押给了银行,延期交房开发商免责,连面积缩水都不让退房。 俩人当场提出想改几条,售楼员却说:“合同是死的,你爱签不签,不签算违约,定金没收。”没过几天,房子就被挂上“可售”。 小两口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谁料法院一纸判决下来,不仅没支持,反说他们违约。明明是合同存在霸王条款,怎么就成了自己理亏?这5万块,到底是谁欠谁的? 1991年出生的王某和1995年出生的张某两夫妻,看上了一家开发商的楼盘项目,他俩就去售楼处,签了一份《认购协议书》,定了一套房子,总价438万多,定金先交了5万块,后来又补交了23万多,加起来是28万多。 根据协议,他们应该在签认购书后的3天内就去签正式合同。结果呢,时间一拖再拖。也不是他们不买,是各种事赶事儿,加上开发商的销售也挺灵活,嘴上说“晚一两天签没问题,就是折扣可能保不住”,夫妻俩心想那行吧,反正房子是要的,晚两天就晚两天。 结果过了两个月,开发商那边突然变脸了。发了个《催签函》,又发了个《挞定告知函》,说你们再不签约,就是违约了,定金没收,房子卖别人。 两口子这时候才着急了,赶紧跑去售楼处,带着钱,打算正式签约。 他们这才第一次完整看到正式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一看不要紧,心里一下凉了半截。 补充协议中包含:允许开发商在不披露的情况下继续对土地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免除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限制买受人对面积差异的异议权及合同解除权等。 他们当场就提出来了,将这些条款改一改,结果开发商销售一句话堵回来:“合同都是固定文本,改不了。你们不签,就默认放弃,定金不退。” 这谁受得了?俩人就僵在那儿了。 最后房子没签成,开发商那边还真的把房子挂出去卖了。 这下夫妻俩彻底被激怒了,直接起诉到法院。 其诉求包括:定金和预付款你得退,还得双倍退;那些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条款,确认无效;开发商故意隐瞒土地抵押,这就是欺诈,得赔偿。 一审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法院先判了开发商把23万多的预付款退给夫妻俩,按年利率2%给了点利息。 但对于5万块定金的双倍返还请求,法院没支持。理由是,人家预约合同签得明明白白,你也签了字,那条款里头就写着“我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正式合同内容”,你现在跑来跟我说条款不公,没有道理。 而且,两个多月时间,你们夫妻从来没对合同条款提出过任何异议,只讨论过付款时间。那人家按协议把你定金收了,没什么毛病。 至于那些合同条款,法院也一一审查了,结论是,协议里的“确认条款”不是无效格式条款,补充协议那几条也不算明显不公。 关键你们连正式合同都没签,现在跑来要求认定补充协议的条款无效,缺乏依据。 至于土地抵押的事,法院认为,在签约现场没提这事儿,事后查到了才说,而且开发商承诺交房前会解押,这也不算欺诈。 一审败了,两口子不服,上诉到中院。 中院审理认为, “已充分了解并接受合同内容”的条款。法院认为,这不是霸王条款,是你在签认购书时对自己知情权的确认。你是成年人,签合同的时候不看清楚就落笔,回头说“我没看过”是没用的。至于那些补充协议的条款,法院也认为没到显失公平的地步。 “诚信磋商”的问题。法院翻出了聊天记录,发现从9月到11月,夫妻俩只在说“12月能不能再付钱”,从没提过合同条款不合理的事。直到开发商发了催签函,夫妻俩才跑到现场“要求改条款”,但那时预约合同已经被解除了。法院认定,这是夫妻俩自己没有尽到诚信磋商的义务,不能怪开发商。 “隐瞒土地抵押是不是欺诈”的争议,法院认为,夫妻俩直到诉讼后才拿来当理由,签合同的时候完全没提过,没法证明这是当时未签合同的直接原因。而且法律也不禁止开发商先押地后解押,只要不影响最终办证,就不算根本违约。 最终,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5万块钱的定金,是真的拿不回来了。 对此,您怎么看? 下面我们梳理一下该案主要涉及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本案中,法院认为《合同补充协议》条款本身未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更关键的是,双方并未正式签署这份补充协议,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法院不支持“预先确认条款无效”的诉请。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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