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是某镇公务员,中午在岳父母家吃饭时不小心被鱼刺卡喉,下午上班后,他觉得

妙之聊生 2025-11-21 18:03:29

广西,男子是某镇公务员,中午在岳父母家吃饭时不小心被鱼刺卡喉,下午上班后,他觉得身体不舒服,自行前往医院诊疗,结果抢救无效死亡。男子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却被告知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家属不服,把人社局告上法庭,一审、二审都支持了家属诉求,不成想,省高院再审时,让案件来了个大反转。 男子杨某是广西全州县咸水镇的公务员,他怎么也没想到,一顿普通的家庭午饭会成为绝命午餐,更是让家人陷入了一场工伤认定的官司。 2022年4月24日,杨某当天正常去镇政府上班,中午下班,他跟着妻子回了岳父母家一起吃饭。 桌上的草鱼做得鲜香入味,杨某吃得正香,突然感觉喉咙一卡,一根细细的鱼刺扎在了喉咙里。 吃鱼被鱼刺卡喉再正常不过,杨某当时没太当回事,自己试着咳了咳、咽了咽,稍微不是那么难受,也就没再特意处理,饭后还赶回单位上班。 下午三点,杨某上班没一会儿就觉得喉咙越来越不舒服,异物感明显加重,还隐隐发疼。 如鲠在喉的感觉让他有点受不了,于是打算去镇上的诊所看看。 可谁知,刚走到政府大门口,他碰到了来拿梯子的同事蒋某,还顺手帮着去应急储备仓库取了梯子,这才才匆匆赶往诊所。 医生检查后,发现情况比想象中严重,小诊所处理不了,建议他赶紧去大医院诊治。 不知道是心理作用还是怎么回事,听完医生的话,杨某觉得喉咙疼得更厉害了,还浑身有些发冷。 他赶紧给妻子打去电话,告知病情的严重性,让妻子赶紧陪他去医院。 妻子一听也慌了,赶紧撂下手头的活计,带着杨某就往县里的大医院赶。 经过一路颠簸,他们赶到县里的大医院时已经是下午四点半。 万万没想到,就诊过程中,杨某的病情突然恶化,呼吸变得越来越困难,医生全力抢救了四个多小时,还是没能留住他的生命。 傍晚七点十五分,杨某因缺氧窒息抢救无效离世。死因是因鱼刺刺伤咽喉,引发了急性喉头水肿、出血和急性炎症,最终阻塞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 而他本身的糖尿病基础疾病、当时的精神紧张,再加上一开始自行不当处置,也让病情雪上加霜,发展得又快又凶险。 痛失亲人的妻子蒋某悲痛万分,她认为丈夫是在上班后病情加重、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于是向县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可人社局调查后,认为杨某是中午在岳父母家吃饭时被鱼刺卡喉,事发时间和地点都不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蒋某不服,将人社局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认为,杨某虽不是在工作时受伤,但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因伤突发疾病,48小时内离世,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判决人社局败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法院认为,杨某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情显著加重,且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表面情形,认定符合视同工伤条件。 杨某发病时,正好是上班时间,也是在工作岗位发生病情加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法院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没想到,二审法院也支持了蒋某的诉求,认为现有证据能证明杨某的病情是在上班后突发或加重的,人社局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终审后,人社局依然不服,再次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没想到,眼看板上钉钉的工伤,竟然突然迎来了大反转。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需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核心要件,三者缺一不可。 杨某虽有上班期间帮同事去应急储备仓库取梯子的行为,但该行为并未导致其被鱼刺卡喉的伤情,与后续病情恶化也无因果关系。 高院认为,杨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鱼刺刺伤咽喉引发的一系列病症,该伤害的发生时间是午休时段,地点是岳父母家,原因是私人就餐行为,完全脱离了工作相关的范畴。 杨某的身亡既不符合“因工作原因”受伤害的要求,也不满足工作场所的要件,因此人社局最初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高院撤销了一、二审判决,驳回了蒋某的诉讼请求。 眼看着杨某的工伤认定就能板上钉钉,可谁知,一次再审让结局发生反转,杨某的家属只能留下无尽的遗憾和悲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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