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不活了!云南保山,一大妈穿着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去卫生间。因地上有水,大妈脚底打滑,虽然大妈抓住了门把手才没摔倒,却不慎把手腕上的玉镯撞断了。事后,大妈声称玉镯是花了100万买的,要求酒店赔偿,未果后又将酒店告上法庭。一审法院驳回大妈的诉求,并判决大妈承担5750元的诉讼费。大妈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57岁的女子邓某与朋友、家人在外地旅游,期间,入住了一家连锁酒店。 事发当天,邓某在浴室内洗完澡,接着又换上了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回到房间之后,邓某感觉耳朵里好像是进了水,再次返回浴室,准备用棉签进行擦拭。 结果没想到,由于一次性拖鞋不具有较高的防滑性,再加上因邓某洗澡,台阶上存在水渍,邓某经过的时候,脚底一滑,失去了平衡。 好在邓某反应及时,一把抓住了浴室的门把手,这才稳住了身子。 还没等邓某松一口气,邓某又发现,自己的手镯竟然被撞碎了。 事情发生后,邓某无法释怀,找到酒店的负责人,要求对方给一个说法。 不仅如此,邓某还声称自己的手镯价值100万,要求酒店全额赔付。 可面对酒店负责人要求提供手镯的发票时,邓某又无法提供。双方因赔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愤怒的邓某,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赔偿自己的损失。 围绕其诉求,邓某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邓某的手镯,是邓某的个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邓某之所以会遭受财产损失,是因为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不具有防滑性,再加上房间内地面湿滑,与手镯破碎存在关键性。 第三,正常来讲,浴室的门应该严丝合缝,并避免洗澡水会溅出,涉事酒店提供的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要求。 综上,酒店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这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酒店方面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时查明,邓某与朋友、家人共同入住酒店,作为公共场合的管理者,有义务也必须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 《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结合双方质证以及现场勘察发现,在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的正面,标有明显清晰的提示,禁止穿着拖鞋进入浴室。 由此可见,酒店方面已经尽到了安全提醒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关于邓某提出自己手镯价值100万的主张,由于自己无法提供发票,且不配合对手镯进行价值鉴定,故法院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驳回邓某的全部诉求,并判决邓某承担诉讼费5750元。 本以为这件事就此结束,没想到邓某还是意难平,宣判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对案件的重新梳理,对于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认定本案中,酒店方面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另判决,邓某承担诉讼费5750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山西,一天夜里,一名男子醒来发现自己媳妇不见了,根据以往经验,可能她又跟其他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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