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女子通过“摇一摇”与陌生男子互加好友,俩人一时兴起,在车内发生关系。结

胡究法 2025-09-13 09:58:12

陕西西安,女子通过“摇一摇”与陌生男子互加好友,俩人一时兴起,在车内发生关系。结果悲剧了,男子突发疾病停止了呼吸。女子自行抢救40余分钟未果后,拿着男子的手机离开现场。直到7天后,男子才被民警找到。男子的家属无法释怀,将女子告上法庭,索赔48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在2023年2月的一天,已婚女子张某通过“摇一摇”与男子张某互加好友。两人相谈甚欢,越聊越觉得投缘。 2月25日,张某与男子第一次线下见面,两人在酒店内第一次发生了关系。 3月3日晚,张某再次联系男子线下见面。男子开车去接张某,随后驾车来到一处偏僻的位置,两人在车内发生关系。 期间,男子突然感觉身体有些不适,随即出现了呼吸困难的症状。 张某见状,立即对男子采取急救措施,在持续抢救40分钟后,男子呼吸停止。 担心两人的事情败露,张某拿着男子的手机离开现场。 男子的家属始终不见男子回家,遂报警。直到事发7天后,男子终于被发现。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男子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事后,男子的家属无法释怀,一纸诉状把张某告上法庭,索赔43万余元。 面对男子家属的控诉,张某辩称: 第一,张某与男子通过“摇一摇”相识,并不知道男子患有基础疾病。 第二,张某并非专业医疗人员,无法预见男子发病会产生的后果,也无法正确判断男子真实状态。 第三,张某已经对男子做了一定的抢救措施,尽到了相应的义务。 第四,张某离开现场的原因,是担心两人的关系败露从而影响夫妻感情,且作为一名正常人,第一次经历这种事情,难免会因心情紧张做出不当的举动。 综上,男子的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张某已经尽到救助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这样判。 法院审理时认为,男子明知张某已经有了家庭,却依旧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同时,男子明知自身患有疾病,且车内空间狭小、空气流通不畅,再加上精神高度紧张等缘故,极易诱发疾病。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以及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男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故法院认为,男子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根据张某的供述,在发现男子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后,张某自行采取了长达40分钟的抢救行为,证明张某具备一定的抢救能力。 且事发地点仅张某与男子两人,张某对男子也负有救助的义务。 由于张某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与男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结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酌情判定由张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张某、男子家属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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