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某地,一女技师提供上门按摩服务,谁知事后却被警方认为是上门提供卖Y服务并收取费用,于是,警方对女技师做出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26000余元,因女技师尚在哺乳期所以行政拘留未能执行,但是,女技师却认为,自己是提供正规按摩服务并非违法服务,因此,女技师将警方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据悉,92年出生的女子崔某结婚之前一直在内蒙生活,在2023年4月开始,崔某就开始提供上门的按摩服务,因为服务深得男顾客好评,所以,随着接受过服务的顾客相互介绍,崔某的生意做的风生水起。 然而,仅仅干了一个月,崔某就被警方抓获归案,理由是崔某提供的服务带颜色,即为顾客提供某飞机的业务。 随后,崔某被处以了行政拘留14日,罚款1000元,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6万元的处罚,因为事发时,崔某尚在哺乳期在家带孩子,所以,警方即便做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最终也未能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所以,因为法律有明文规定,即哺乳期是不予以执行拘留的,所以,崔某没有被执行拘留,也是有法可依的。 但是,在崔某看来,自己作为一个按摩服务技师从事的正常、合法的劳动,因提供该劳动获取的收入,应系合法收入,即便存在违法行为,那么没收的收入里也有自己合法的部分,加上自己也不认可警方认定的卖Y行为,于是,崔某将警方告上了法院,希望能够撤销处罚。 可能有人不解,既然没有执行行政拘留,何必要纠结撤销处罚呢? 其实,虽然没有被执行,但是,没有被执行也有记录的,即曾经因为做了什么违法的事情,但是因为哺乳期没有执行拘留,加上崔某还被没收了2.6万多元,所以,崔某提起诉讼希望撤销处罚,一旦撤销处罚,这被没收的2.6万元就可以拿回来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多次提供违法服务,警方对其处以行政处罚,裁量适当,而且,对于违法所得,对其予以追缴,虽然崔某抗辩追缴违法所得的数额超过其违法收入,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 崔某不服提起了上诉,崔某认为,虽然在提供按摩服务的同时提供了飞机服务,但是该行为在实际服务中占比极小,对于提供上门按摩服务,排除提供的违法服务之外的按摩服务,其余部分是合法收入,而且警方的卷宗里显示大部分顾客做的都是纯正规按摩,因此,不能将2.6万余元全部都没收,所以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改判。 其实,治安管理处罚法说的很清楚,对于卖Y、嫖C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事实成立,那么,对崔某处以的行政处罚也没有任何问题,而崔某纠结在所有收入中有合法的部分,所以要扣除出来。 二审法院认为,因为卷宗中对于崔某的询问笔录中的每笔转账都作了核对,崔某虽然提出其中有合法收入,但不能明确合法收入数额,更没有证据支持,因此,二审也没有支持崔某的诉求,同样予以了驳回处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