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兴,一女子带孙子逛超市,因为把手机忘在了水果区,女子急忙奔跑过去拿手机,结果却在途中不慎摔倒,经鉴定为伤残十级,事发后,女子将超市告上了法院索赔21万元,结果超市还真的赔钱了。事发后,网友纷纷表示,这是讹上了。 据悉,事发当天,张女士带着孙子逛超市,在水果区挑选水果后,张女士顺手就把手机放在了水果上,随后就去别的区域逛了。 逛着逛着,张女士察觉手机不见了,回想之后,张女士想到是落在了水果区,于是,张女士就赶紧向水果区奔跑过去,然而,就在路过日化区的时候,张女士脚下一划,直接摔倒在地痛苦不已。 送医之后,张女士虽然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康复出院,但是,这次摔倒,直接导致了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过鉴定为10级伤残。于是,张女士将超市告上了法院索赔21万元。 事发后,网友纷纷坐不住了,一个小超市容易吗,你自己谁摔倒的,又不是什么人推倒的,为什么让人家超市赔偿20多万,超市赔偿这个钱之后就可以倒闭了。 还有网友说,视频中很明显就是地滑导致的,超市有很大的安全管理义务,应该判主责才对。 也有网友说,应该把鞋子制造商和地板制造商一起告,这样成功率更高。 其实,众所周知,超市作为一个经营场所,必然要承担一种安全保障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就是说,超市应当对场所内的设施是否安全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比如本案中,超市如果是刚刚擦过地面,地面必然有水,此时就要在涉事区域放置安全提示牌,告知此处有水渍,注意防滑。 事发后,法院认为超市提供的监控不完整,仅仅提供了事发前后这段时间的视频,并未提供从开门到事发时的连贯的视频,因此法院断定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据此认定超市未次要责任,即15%的责任,而作为张女士本人,因为作为一名成年人,对公共场所奔跑风险未尽到注意义务,承担主要责任,即85%,最终判决超市赔偿3万余元。 其实,对于超市这样的经营场所而言,不仅要承担场所内的设施是否安全的义务,还要对超市门口也要尽到管理的职责,即如果有顾客在超市门口摔倒的,超市也有可能会承担责任。 那么如何避免这样的责任呢,其实也很简单,即擦完地或者是有水渍的地方,张贴提醒即可。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