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追责!湖南益阳,女子扁桃体发炎,去医院输液后去世。原来,女子对头孢过敏,医生

辨案析历 2026-02-21 13:11:29

必须追责!湖南益阳,女子扁桃体发炎,去医院输液后去世。原来,女子对头孢过敏,医生没有对她做皮试,也没有询问过敏史,直接就注射头孢曲松,刚输液4秒,女子就出现身体不适,呕吐晕倒休克,医院没有采取任何急救措施,错过了黄金抢救时间。女子家属向医院提出索赔,医院的解释让女子家属实在无法接受。 李女士只是普通的扁桃体发炎,丈夫想着输点液能快点好起来,于是劝说着李女士去医院输液,没想到短短几秒钟,人就没了。 那天,李女士觉得嗓子疼得厉害,扁桃体发炎难受,丈夫想着去医院挂点水好得快一点。 丈夫有些不放心,特意陪着她一起到医院就诊。夫妻俩都以为,这就是个再平常不过的小病,输完液就能好,谁也没往坏处想。 到了医院后,医生简单看了情况,很快就开了输液的药方,其中包含头孢曲松。 按照正常的医疗流程,使用这类容易引发过敏的药物,必须先仔细询问患者有没有药物过敏史,还要做皮试,确认安全之后才能用药。 可这家医院的医护人员,完全把这些关键步骤抛在了脑后,既没问过敏史,也没做皮试,直接就给李女士扎针输液。 药液刚输进去4秒,李女士立刻就出现了强烈的不适。她脸色瞬间变差,紧接着开始呕吐,整个人直接晕倒在地,很快陷入休克状态。 站在旁边的丈夫吓得魂都飞了,一边拼命扶住妻子,一边扯着嗓子大喊救命,希望医护人员赶紧过来抢救。 丈夫意识到这是过敏反应,一定要抓住黄金抢救时间,只要医生护士及时出手,妻子还有救。 可让他绝望的是,不管他怎么呼救,现场的医护人员都没有及时赶来,更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急救措施。 那短短几分钟,对丈夫来说像一个世纪那么漫长,眼睁睁看着妻子的情况越来越差,他却无能为力,心里又急又恨,满是无助。 因为错过了最关键的黄金4分钟抢救时间,李女士最终没能救回来,一条鲜活的生命,就因为一次不规范的输液,永远离开了人世。 丈夫怎么也接受不了这个事实,早上还好好的妻子,只是来治个小病,怎么就突然没了。 冷静下来之后,丈夫认定医院存在严重的过错,向医院提出索赔,要求医院承担应有的责任。 可医院的回应,彻底寒了家属的心。 医院不仅不承认自己有任何责任,还把所有原因都推到李女士身上,声称是李女士自己过敏导致的意外,和医院的操作没有关系。 更让丈夫无法接受的是,医院还不让他们见死者的遗体,仿佛想尽快把这件事压下去。 之后,医院又提出,愿意给11万元的人道主义赔偿,但前提是家属必须签下协议,接受这个处理结果,不再追究医院的责任。 丈夫当场就拒绝了这份所谓的赔偿。 他清楚地记得,医护人员没问过敏史、没做皮试,妻子出事之后又没有及时抢救,这一连串的失误,才是导致妻子死亡的根本原因。 医院不仅不反思自己的问题,不承认错误,还用这样的方式敷衍了事,这是他和家人绝对不能容忍的。 一个小小的扁桃体发炎,却因为医院严重违反诊疗规范、漠视生命安全,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 从跳过过敏史询问和皮试,到过敏发生后不施救,再到事后推卸责任、拒绝家属见遗体、想用少量赔偿了事,医院的每一步操作,都在不断伤害着死者家属。 如今家属坚持要为逝去的亲人讨一个公道,他们只有一个诉求:必须严肃追责,让失职的医院和医护人员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给逝去的亲人一个交代,也避免类似的悲剧再发生在别人身上。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存在三重明确过错。 第一,违反诊疗规范,使用头孢曲松前未询问过敏史、未做皮试,直接给药。 第二,患者输液4秒即出现呕吐、休克等严重过敏反应,医院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错过黄金4分钟抢救时间。 第三,事后拒绝家属见遗体、以11万元人道主义赔偿推卸责任,进一步印证其过错认知。 李女士死亡与医院违规诊疗、怠于急救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必须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头孢类抗菌药物使用有明确诊疗规范,必须询问过敏史,对高风险药物按要求做皮试,过敏发生后需立即启动急救流程。 医院未问诊、未皮试、不急救,完全违背核心诊疗规范。 同时,医院拒绝家属见遗体、阻挠正常维权,可推定其刻意回避责任、隐匿关键诊疗信息。 医院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无法证明损害与诊疗行为无关,就必须承担全部责任,11万元人道主义赔偿不能免除其法定赔偿与追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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