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一男子从事浇铸工作,习惯提前到岗,夜班本该23:40开始,他22:36

洋仔说法 2025-08-14 22:17:19

青海西宁,一男子从事浇铸工作,习惯提前到岗,夜班本该23:40开始,他22:36就开车进了公司停车场。不料,仅仅几分钟后,男子被发现倒在车位上,送医不治身亡。公司和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认为停车场属于工作场所延伸,提前到岗是准备工作,但人社局和两级法院都说不,理由是时间不对、地点不对,原因不对。   据红星新闻8月14日报道,2024年6月11日,浇铸工毛建国(化名)本该在23点40分准时上岗,22点36分,他已驾驶着那辆二手轿车,缓缓驶入厂区1号门,将车停在了熟悉的6号车位。   这是他的习惯,总爱提前个把钟头,避开交接班的匆忙。   仅仅四分钟后,同事金强(化名)在几步之遥的298号车位发现了异常,毛建国蜷缩在地,无声无息。   值班主任王磊(化名)匆匆赶来,22点46分拨通了120,救护车很快赶到,医护人员在23点15分展开急救,随后将他送往医院。   次日零时15分,毛建国的心电图归于一条冰冷的直线,抢救无效身亡。   毛建国的遗孀李梅(化名)办完丧葬事宜后,在毛建国所属的劳务公司协助下,向市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期盼一丝抚慰。   然而,2024年9月15日,一纸《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击碎了希望。   公司愤而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决定,为毛建国正名。   法庭之上,毛建国所在公司与人社局围绕《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文适用展开了激烈交锋。   公司主张毛建国提前抵达属“合理预备时间”,而人社局则强调“工作时间”始于23点40分,铁板钉钉。   公司认为停车场是厂区内部场所,是岗位的自然延伸,而人社局则坚持“工作岗位”特指履行工作职责的具体点位,停车场与之无关。   公司认为毛建国为了上班而不幸离世,属于工作原因,而人社局认为,毛建国死于突发疾病,而非工作伤害或职业病。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一审法院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将“视同工伤”的“工作时间”限定为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工作时段,包括单位要求的加班、合理预备性及收尾性时间。   但是,毛建国夜班起始时间为23点4分,其于22点36分进入停车场,22点40分发病倒地,距离23点40分的上班时间足有一小时之差,提前1小时属个人行为,既非单位要求,也超出合理预备时间,毛建国提前到的时间不属于在工作时间。   而且,毛建国死亡的地点不符,停车场仅具停车功能,并非其履行浇铸工职责的“工作岗位”,公司未将停车场纳入生产管理区域,即使认为停车场属于广义“工作场所”,其当时的行为是停车后步行,也难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预备性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没有适用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可能,毛建国的死亡源于自身疾病,既非“事故伤害”,也非“因工作原因”。   基于上述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毛建国的死亡不属于工伤,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中院,提出停车场应视为工作场所延伸,提前抵达属预备性工作,当属工伤。   二审法院审理后,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无异。   二审法院重申视同工伤是法定例外,必须严格适用,不可随意扩大“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边界。   二审法院指出,即便将停车场视为工作场所延伸,将提前抵达视为预备性工作,毛建国遭遇的仍是“突发疾病”,而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要求的“受到事故伤害”,病因与工作本身并无关联。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毛建国之死,终究未能跨过工伤认定的法律门槛。   有人说,视同工伤必须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毛师傅发病时手表指针停在22:40,浇铸机23:40才启动,停车场到车间至少200米,哪条符合?法律若为同情弯腰,今天给1小时通融,明天就有人主张2小时,最终砸掉的是整个工伤保险制度的秤杆!   也有人说,多少工人为保生产线不停转,自愿提前到岗调试设备?当‘敬业’成为习惯,法律却把停车场划为‘无人区’!若他多走5分钟倒在车间算工伤,现在只因早到1小时死在车旁不算,不合理。   对此,大家怎么看?

0 阅读:55

猜你喜欢

洋仔说法

洋仔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