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一老年公寓老板,对常来纠缠的男子怀恨在心,用对讲机暗中授意两名保安:“处理掉他”。不料,保安随即将男子强行带走,关押、殴打致死。案发后,老板立刻潜逃。而当两名动手保安已被判重刑后,老板突然“主动”归案,并坚称自己无辜,只说让保安“赶人”,没让打人。结果,一审法院竟采信了老板的辩解,判他无罪!检察院认定一审法院判罚有问题,认为死者临终前对亲人喊出的“是某某叫人打的!”足以说明老板才是幕后黑手,而这与老板提供场所、亲临现场、事后巨额赔偿又潜逃的种种反常印证。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不同判罚结果。 据法治视讯8月9日报道,2016年12月4日7点,尚勇(化名)裹紧棉衣,踏进了“夕阳红”老年公寓的大门,他是来找老板刘振国(化名)“理论”旧账的。 尚勇曾帮刘振国揽过工程,后来多次向刘借钱未还,深夜的电话骚扰更让刘振国积怨已久。谁也没想到,这次寻常的拜访,竟将两人共同推入命运的深渊。 保安任强和宋刚拦住了尚勇,监控镜头下,刘振国在办公室窗前冷冷一瞥,对着对讲机低语了几句。 任强和宋刚二人收到命令后,突然发难,强行将尚勇塞进轿车,驶向郊外一处废弃民房,使用铁棍对尚勇进行殴打。 下午2点,刘振国亲自驾车抵达,三人又将遍体鳞伤的尚勇拖回老年公寓停车场,休息室成了刑讯室,拇指粗的铁链锁住尚勇双手,木棍殴打。 监控清晰记录,刘振国数次进出房间的身影,傍晚6点,他再次返回,俯身查看尚勇伤势后漠然离去。 任强和宋刚二人将奄奄一息的尚勇抛在路边寒风中,路人发现报警送医时,尚勇用尽最后力气对母亲和女友低语:“是刘振国…叫人打的…” 14天后,他因全身大面积挫伤引发挤压综合征,永远闭上了眼睛。 案发后,任强和宋刚均为逮捕归案,但刘振国如人间蒸发。 2018年8月,法院认定任强、宋刚受刘振国指使,以故意伤害罪各判刑十四年。 三个月后,刘振国突然“主动归案”,却坚称无辜:“我只是让他们把人赶走,没叫他们打人!” 与此同时,刘振国提出向被害人家属支付200万赔偿,试图息事宁人。 2019年9月,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刘振国,关键证人宋刚的供词此刻剧烈摇摆,他当庭推翻此前指认刘振国的供述,却又无法解释翻供原因。 2020年5月,一审法院以“监控未直接显示授意行为”“证人证言矛盾”为由,认定证据不足,判决刘振国无罪。 2020年5月29日,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毅然抗诉,理由如下: 第一,尚勇临终前对母亲和女友的指认,属于被害人陈述的法定证据类型,一审以“传闻证据”为由忽视其效力,违背对被害人陈述的采信规则。 第二,宋刚的翻供虽存在,但其在任、宋案中的有罪供述与现场监控、通话记录高度吻合,一审选择性采信翻供内容,却无视其与客观证据的矛盾,违背证据审查基本原则。 第三,刘振国与尚勇存在债务及报复恩怨,而两名保安与尚勇素无瓜葛,期间,刘振国提供作案车辆、指定拘禁场所,多次亲临现场“督战”。在案发后,刘振国立即潜逃,却在同案犯判决后“巧合”归案,期间支付200万赔偿试图息事宁人。这说明刘振国构成教唆犯罪。 二审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刘振国虽然没有承认自己的罪行,但这不代表其一定不构成犯罪,需要结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后,即可定罪。 本案中,尚勇在弥留之际向至亲指认刘振国就是背后的幕后黑手,而在此之前,尚勇与刘振国有债务纠纷,尚勇临终陈述可信度较高。 监控显示,刘振国授意控制被害人行踪、提供施暴场所、持续在场参与,其行为已超出‘驱离’范畴,事后潜逃及赔偿200万的反常行为,说明刘振国脱不了关系。 在任强和宋刚一案中,两人均指认是刘振国授意,与现场勘验、通话记录、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而其突然翻供不合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对于任强和宋刚的翻供,其理由不合常理且无证据支持,故应采信其原始供述。 结合上述证据综合判定,二审法院认定刘振国才是幕后黑手,构成教唆犯罪。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鉴于在任强和宋刚一案中,法院认定两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则刘振国亦构成该罪,且导致了他人死亡结果,依法应当加重处罚。 最终,法院认定刘振国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 对此,大家怎么看?
河北邯郸,一老年公寓老板,对常来纠缠的男子怀恨在心,用对讲机暗中授意两名保安:“
洋仔说法
2025-08-10 14: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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