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男子是某酒店店长,在其值班期间,男子叫来女友在客房温存一番后,不料突

沛山评生 2026-01-26 14:57:12

湖北武汉,一男子是某酒店店长,在其值班期间,男子叫来女友在客房温存一番后,不料突然发生疾病猝死。而后,公司为男子申请了工伤,当地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决定。在公司又申请复议未果后,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件经过了两审,对此,法院的态度很明确。 男子索某在酒店上班多年,2022年4月,他凭借着积累的酒店管理经验,被公司派往一家酒店任总经理,主要负责酒店运营事宜。 事发当天,轮到索某值班,值班时间是从早上8点到晚上11点。 中午忙完手头活,索某便带着女友喻某来到酒店的一间客房里休息,期间,两人发生关系, 可万万没想到,事后,索某突然疾病发作,意识丧失。喻某吓得手足无措,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很快,索某被送医抢救,但最终还是没能挽回生命。 经鉴定,索某的死因系猝死。 好好的人说没就没,家人悲痛万分,公司也觉得索某是值班期间出事,理应算工伤。 公司随即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可收到的却是“不予认定”的结果,理由是索某不符合“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 公司不服这个结论,又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还是维持原判。 无奈之下,公司又只能诉至法院,可一审法院也驳回了公司的诉求。 法院认为,索某突发疾病时,是在处理私人事务,并非在工作岗位上,不符合工伤申请的认定,故不予认定工伤。 公司不服,又上诉。公司坚持认为:“工作岗位应包括生理需求场所,工作和生理需求并不矛盾,客房更应是工作场所合理延伸。”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公司的上诉,并明确“工作岗位核心是履行工作职责,索某的私人行为与工作无关,已脱离岗位约束”,遂维持了原判。 可能有人还不理解,索某明明是值班期间出事,怎么就不算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 就本案而言,在“工作时间”上没问题,索某出事时确实是在早8点到晚11点的值班时段内; 但在“工作岗位”的认定上,则有一定的讲究!这里所说的“工作岗位”,不是在单位领域范围内就算,核心是得在做与工作相关的事。 索某当时带女友在客房内处理私人感情事务,和酒店管理、运营等工作职责显然毫无关联,自然谈不上在“工作岗位”上。 可能有人会问,值班期间不能休息吗? 这里要分清“合理休息”和“私人事务”:如果是在员工休息室歇脚、吃午饭、趴在办公桌打盹,都属于值班时的合理休息,算工作岗位延伸; 但带女友开房并在房间内从事私人活动,已经超出合理休息范畴,完全脱离了工作属性。 人社局、法院也正基于此,才未支持公司的工伤申请认定。 总的来说,工伤认定有一定的界限,不能说在单位出了任何事都往“工伤”上靠。工伤制度的初衷是保障职工因工作受到的伤害,而非包揽所有在单位发生的意外。 当然,索某的这起案件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员工在单位工作,合理休息时间受保障,但不能借“在单位”的便利做关于的私人事务,否则出现意外,则后果自负! 对此,你又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3)鄂71行终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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