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17岁男孩和17岁女孩谈恋爱,女孩邀请男孩去其家中居住,在此过程中,

沛山评生 2025-12-22 17:53:13

河南郑州,一17岁男孩和17岁女孩谈恋爱,女孩邀请男孩去其家中居住,在此过程中,两人发生关系。不料事后,女孩报警称遭到男孩侵犯,男孩子因犯qj罪,获刑2年9个月。法院:“邀请来家里≠同意发生关系。” 2024年7月,17岁的小伙董某和同龄的小丽在许昌相识,在交流中,两颗年轻的心逐渐靠近,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 8月初,两人商量着去郑州游玩,小丽表示家里在郑州有房子,让董某来到自己家中居住,省得找酒店。 董某欣然答应。然而,这却是让他坠入深渊的开始。 两人当晚便发生了关系,但事后,小丽却拨打了报警电话,要告董某qj。 据小丽说,当初明明和董某说好分房睡,可到了晚上,董某却执意留在她的房间,不顾她的反抗强行发生了关系。 而董某这边,因涉嫌qj被警方控制后一脸茫然,他的母亲更是急得团团转:“我儿子没打她没骂她,是女孩主动邀他去家里的,怎么就成qj了?” 更让家属困惑的是,董某被拘留后,小丽还向董某发送了“好想你”的微信留言,这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一年后,案件有了结果:董某因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 目前,董某不服,已经提出了上诉。 1、刑事案件的认定讲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既然法院最终判决董某构成强奸,就意味着司法机关已经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条,锁定了董某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且所有定案证据均达到了《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确实、充分”标准。 2、董家属认为董某是在小丽邀请下前往其家中,而且也没有使用过“暴力”,不能成为推翻qj事实的理由。 首先,邀请董某来到家中不等于“同意”发生关系。 《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qj罪的核心就是“违背妇女意志”,不管两人是恋爱关系、订婚关系,甚至是夫妻,都不能自动推定对方同意发生关系。 其次,没动手不代表不构成qj。 在很多人看来,只有殴打、捆绑这种明显的暴力才算强奸,这其实存在很大的误区。 只要是使用“其他手段”,致使被害方不能、不知、不敢反抗,且违背了对方意愿,就都可能构成qj。 本案中,根据小丽的描述,他们约定分房睡,已经是间接表达了拒绝,而董某无视约定强行留下,本质就是违背了小丽的真实意愿。 最后,至于小丽事后发“好想你”的留言,也不能改变案件的定性。 因为事后的情绪波动、念及旧情的表达,和事发时是否“同意”是两回事。 就像有人被欺负后,可能因为害怕或念旧不立刻翻脸,但这并不能否认被欺负的事实。 3、有人说,孩子才17岁,就不能从轻发落吗? 其实,17岁按照法律来讲,已经能分辨是非,控制自己的行为。 基于此,触犯了法律,必须要接受惩罚。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判处董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正是结合了其未成年的身份等而作出的从轻判决。 不得不说,这起案件真的让人唏嘘,两个17岁的孩子,本该在校园里读书成长,却因为对法律的无知,一个成了罪犯,一个成了受害者。 要知道,恋爱的美好,在于相互尊重,而不是肆意越界。不管关系多亲密,都要记住,任何时候,不能无视对方的意愿。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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