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东南,谢某带妻女出去钓龙虾玩,结果一甩竿挂到了高压线上,谢某当场被电得瘫倒离世了。案发后,谢某的家属起诉供电公司和用电企业要求赔偿144万余元。 据红星新闻、长江云新闻报道,谢某有个女儿,他对女儿非常宠爱。 2025年5月16日上午,谢某为了哄女儿玩,和妻子一起带女儿去黎平县敖市镇与锦屏县隆里乡交界的某村钓小鱼和小龙虾。 谢某来到一座水坝旁边,那个地方有一处水潭,路面铺设了水泥,比较平整,四周都是农田。 谢某一看,这地方环境好,又适合钓鱼,就拿出板凳、鱼竿等装备,带着妻子和孩子玩了起来。 谢某拿出一根长竿,在旁边给女儿做示范,父女两个开开心心玩了起来。 期间,谢某对女儿说,要给她钓一条大鱼起来,女儿兴奋地又蹦又跳。 谢某拿出一根4.5米的鱼竿,挂好饵后使劲一甩竿,谁知钩子没甩出去,鱼竿反而碰到了旁边的高压线上。 顿时,滋啦滋啦一阵响,电流顺着金属鱼竿导了过来,谢某一句话也说不出来,几秒钟后瘫倒在地上,附近传来一阵皮肉烧焦的味道, 谢某的妻子和女儿吓傻了,过了一会谢某的妻子才又哭又叫起来。 附近田里干活的村民听见声音,赶紧跑过来帮忙,见谢某一直没有意识了,村民们立即报了警。 民警到场后,发现谢某左手手掌上,有9处电流穿过皮肤烧焦的痕迹,另外,经勘察发现,谢某上方有三根高压线,高压线距离水坝地面4米7。 另查明,高压线是贵州某供电公司为黎平县某厂架设的,双方在4年前签订了《供用电合同》。 案发后,谢某的家属经过了解,得知在居民区里,高压线距离地面的高度应该在6.5米以上,非居民区在5.5米,交通困难区为4.5米。 他们认为,案发地点在村庄外,旁边就是水泥公路,属于非居民区,按理来说,高压线距离地面应当在5.5米。可是,案发地点的高压线距离水坝只有4.7米,根本不符合规定。 于是,谢某家属起诉供电公司和某厂,要求他们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44万余元。 一审认为,案发地点的高压线高度不符合规定,供电公司和某厂都有责任,谢某作为成年人,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1、供电公司架设高压线不符合规定,应承担25%责任。 根据《电力行业标准》标准,案发地点属于非居民区,高压线距离地面应当在5.5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电的经营者,有义务保障高压线路的安全。 按照规定,非居民区高压线距离地面应当在 5.5 米,可案发地点的高压线距离水坝只有 4.7 米,不符合规定。 供电公司没有尽到对高压线路的管理和维护义务,导致线路高度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 所以,供电公司对谢某的死亡是有责任的,不过,谢某自身也存在重大过失,所以可以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 综合考虑供电公司的过错以及谢某的过失情况,一审判定供电公司承担25%的责任。 2、某厂未尽到管理、督促、提醒义务,承担5%责任。 某厂作为引入高压电的用电人,依据相关法律和常理,对高压线路可能给周边人员带来的潜在危险理应有所预见。 虽然某厂无法对案涉事故路段高压线路进行维护,但在经营过程中,有义务对线路安全进行管理,并且要设置相关警示标志来防范危险发生。 可某厂疏于履行这些义务,既没有及时督促提醒电力公司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也没有在高压线路附近特别是河边设置基本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 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部分原因。 因此,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一审判某厂承担 5%的责任。 3、谢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故事的主要责任。 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是具有对其活动场地的安全性进行判断能力的。 在河边持450cm金属鱼竿钓鱼的时候,谢某应该能注意到上方有高压线。但谢某没注意到高压线对地安全距离不足的情形,最终导致了甩竿触碰到高压线的事故发生。 这说明,谢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对自己的损害后果负有主要责任。所以,一审判定谢某承担70%的责任。 最终,一审核定谢某损失为1141653,供电公司赔偿谢某家属285413.25元,某厂赔偿谢某家属57082.65元,剩余损失由谢某自己承担。 一审判决后,供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