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江苏常州,男子为放生乌龟跑到私家船上,被藏獒咬伤,躲避过程还摔成重伤,构成9级伤残,治病花费30多万元。男子找船主索赔,船主表示船上立有警示牌:船上有大型犬,非请莫入。船主长期因工作住在船上,属于私人领域,男子未经允许上船受伤,责任不在船主。双方协商未果后,男子起诉船主赔偿,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张某被藏獒咬伤,直接原因是王某夫妻对烈性犬的管控完全缺位。王某夫妻因从事河道保洁工作,长期以船为家,船上存放着贵重物品,便饲养藏獒看家护院。 但他们仅让藏獒在船上自由活动,既未拴系、也未笼养,甚至未设置任何物理隔离设施,让藏獒处于“随时可能攻击他人”的状态。 张某为放生乌龟登上船只时,虽有“擅自闯入”的过错,但他的目的是妥善安置乌龟,并无挑逗、激怒藏獒的行为。 可藏獒因领地意识极强,在无任何挑衅的情况下直接发起攻击,而王某夫妻当时并不在船上,无法及时制止,最终导致张某被咬伤。 更关键的是,张某后续摔成胸椎粉碎性骨折(9级伤残),根源也是因躲避藏獒攻击陷入恐慌,若藏獒被有效约束,即便张某上船,也不会遭遇直接威胁,更不会有后续的摔倒受伤。 解开“赔偿争议”的核心,在于法律对烈性犬饲养的特殊要求。 《民法典》第1245条确立了动物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通常需承担责任,仅在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这条原则对藏獒这类烈性犬尤为严格:普通宠物犬若因他人故意挑逗伤人,饲养者或许能找到免责空间,但烈性犬攻击性强、危害程度高,法律对其饲养者的“管控义务”标准大幅提升。 “仅立警示牌”远未达到“有效管控”的要求。王某夫妻虽强调“已提醒船上有大型犬”,却未采取任何实际措施约束藏獒,这种“口头警示替代实际管控”的做法,从法律层面已构成“失职”,自然无法免除责任。 事件中双方的责任性质,存在根本差异。张某擅自登上私人船只,确实违反了“尊重他人私人领域”的基本规则,这是他的过错,但这种过错并非法律规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他既没有“明知船上有烈性犬仍强行闯入”的故意,也没有“主动挑逗藏獒引发攻击”的过失,更多是对船只私人属性、藏獒攻击性的认知不足。 而王某夫妻的失职,是对烈性犬饲养义务的全面违背。 他们明知藏獒具有强攻击性,却放任其在可能有人误闯的区域(紧邻河道的船只)自由活动,未提前防范风险,也未在事发时及时干预,这种“放任风险发生”的行为,才是伤害事件的关键症结。 王某夫妻的认知误区,在烈性犬饲养纠纷中十分典型。他们认为“私人领域内,他人闯入受伤与己无关”“藏獒不被挑逗就不会伤人”,却忽视了烈性犬的特殊习性。 藏獒对领地的保护欲极强,即便他人无恶意,也可能触发其攻击本能,饲养者必须预见到这种风险,并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 法律的核心逻辑始终是“私人权利不能以损害他人安全为代价”,王某夫妻的船只紧邻河道,本就存在他人因放生、取水等需求误闯的可能,他们更应意识到饲养烈性犬的额外责任,而非仅靠一块警示牌“推卸义务”。 张某30多万元的医疗费、伴随终身的9级伤残,是对“忽视规则”的沉痛教训;王某夫妻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是对“烈性犬管控失职”的必要惩戒。 江苏常州这起“放生闯船被咬伤”案,看似是一起普通民事纠纷,实则是一次对“烈性犬饲养责任”的清晰普法。它明确传递出:法律既保护私人权利,也保障他人安全; 饲养烈性犬,永远不能把“私人领域”“警示牌”当作免责的挡箭牌。唯有尽到严格的管控义务,才能既守护自身权益,也避免给他人带来伤害,更不会让自己背负沉重的法律代价。 信息来源:荔枝新闻8月31日报道
江苏,女子将备用钥匙藏在门口的几十双鞋里,结果被同楼一名男子找到后开门进入。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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