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女子姐姐病逝,女子给姐姐办理完后事后,考虑到自己父母已经去世,姐姐一

静雅蝉鸣扰梦闲 2025-08-30 20:13:18

广东广州,一女子姐姐病逝,女子给姐姐办理完后事后,考虑到自己父母已经去世,姐姐一生未婚未育,便以姐姐唯一继承人的身份提取姐姐银行卡内的30万余元现金。可令女子万万没想到的是,银行不认其身份直接拒绝了其请求。女子与银行多次沟通未果,无奈委托律师将银行告上法庭。谁料,法院又以其与银行没有合同关系等理由,驳回了其起诉。女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却有不同观点。 夜色笼罩下的广州,街灯昏黄,银行营业厅的玻璃窗映出一张疲惫的脸。张丽站在柜台前,手里攥着一叠发黄的户籍证明和姐姐的死亡证明,眼神里满是焦灼。 张丽今年四十二岁,是一名普通的文员,生活平凡却踏实。姐姐张芬芳比她大八岁,性格内向,终身未婚,独自在广州打拼多年,靠着会计工作的收入攒下三十多万元存款。父母早年去世,姐妹俩相依为命,感情深厚。张芬芳病逝前,叮嘱张丽好好生活,却从未提过银行存款的事。丧事期间,张丽翻出姐姐的存折,尘封的纸页上,金额赫然在目。她以为,凭着亲属关系和一堆证明,取出这笔钱不过是时间问题。 然而,银行的窗口成了她迈不过的坎。第一次去,张丽带上了父母的死亡证明、户籍本,还有姐姐单位开的家庭情况证明。柜员翻看了半天,语气生硬:“这些不够,得有公证处或法院的继承权证明。”张丽愣住了,姐姐无婚无子,父母已故,她不是唯一的亲人吗?为什么还要这么多手续?她不甘心,接连跑了三次银行,每次都带着补充的材料——社区的居民登记表、姐姐的单身证明,甚至还找了老邻居写书面证词。 可银行始终不为所动,理由千篇一律:没有公证书,风险太大。 张丽的倔强被点燃了。她回忆起姐姐生前常说的一句话:“钱不重要,日子得踏实。”这笔存款是姐姐的血汗,她不能让它无端“冻结”。无奈之下,她请了律师,决定走法律途径。律师李明是个经验丰富的中年人,接手后迅速整理证据,还向档案馆申请查询张芬芳的婚姻记录。档案馆工作人员口头确认没有婚姻登记,但不愿出具书面证明,这让张丽又气又急。 社区居委会倒是配合,提供了父亲名下的老户籍记录,证明家里只有她和姐姐两个子女。 #案件很快提交到广州某区法院。张丽满怀希望,以为法律会还她公道。然而,一审的结果如晴天霹雳——法院以“张丽与银行无合同关系”为由,直接驳回起诉。她坐在法庭外的长椅上,手里捏着一审裁定书,脑子里一片空白。《储蓄管理条例》明明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凭有效证明可提取存款,为什么她连起诉的资格都没有?律师李明安慰她:“一审适用法律有误,咱们上诉。” 上诉状递交后,二审法院的审理让案件峰回路转。 法官仔细翻阅卷宗,发现张丽提交的证据虽不完美,但足以初步证明她是张芬芳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在无配偶、无子女且父母均已故的情况下,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未尽调查义务,仅凭“无合同关系”驳回起诉,程序不当。于是,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过程并不轻松。法院要求补充更多证据,张丽和律师几乎跑遍了广州的档案馆和社区,收集了从户籍迁移记录到姐姐单位的人事档案。 最终,法院确认张芬芳无其他继承人,张丽的继承权成立。判决书下来那天,张丽拿着法院文件再次走进银行,柜员核对后,终于办理了存款提取。三十多万元,连同利息,静静地转到她的账户上。她站在银行门口,长舒一口气,却没有想象中的喜悦——这场奔波,耗费了她整整一年的时间。 这个案件并非孤例。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40条,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需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或法院判决书,银行才可办理存款提取。《民法典》第1127条进一步明确,兄弟姐妹在特定条件下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但需通过多方证据证明身份。现实中,类似张丽的遭遇并不少见,尤其在广州这样的大城市,遗产继承纠纷频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近年广州的继承案件中,银行存款争议占相当比例,多因证据不足或程序复杂而延宕。 张丽终于取回了姐姐的存款,但那份意外发现的保险合同却像一颗埋下的种子,让她心头蒙上一层阴影。站在广州街头,车流不息,她握紧手里的判决书,暗自下定决心:无论前方还有多少波折,她都要为姐姐守护好最后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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