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机捞一笔!”上海,一个智力残疾人,未婚,无子女,父母已经不在了,和同样智力残

每日案论 2026-03-07 22:38:22

“趁机捞一笔!”上海,一个智力残疾人,未婚,无子女,父母已经不在了,和同样智力残疾的哥哥住在一起,其他3个智力正常的兄弟姐妹,几乎对他们不闻不问,他从绿化带的缺口走向快速路,结果不幸被撞,离世了,事后,他的兄弟姐妹,起诉司机,绿化带养护公司,以及汽车运输公司索赔150万余元,法院这样判了。 梁某是一个智力二级残疾人,因为身体的原因,他自然是很难娶到妻子,也就没有子女,父母还在的时候,他和哥哥,与父母相依为命,生活也过得去。 自从父母离世了,他和哥哥的生活一落千丈,哥哥和他有同样的智力残疾,平时顶多也就是能自理生活,煮个饭吃,懂得穿衣服,其他的,他们根本就不会打理。 像他和哥哥这种情况,他们似乎活在自己的世界里,世间的繁华,生活的美好,对于他们来说,无非是吃一顿饱的,穿得暖暖的,能够住得舒舒服服的,他们就已经非常不错了。 因为智力二级残疾,梁宝和哥哥处理事情,都是头脑简单,根本没有像正常人一样,思考问题。 嗯没有了父母的庇护,梁某和哥哥能想的东西有限,他们根本就没有能力思考,如何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事发当天,梁某一个人在路上走着,也不知道他想干什么,他想穿过绿化带,走向快速路,一个正常人是不会做这样的事情的,快速路上,车水马龙,车速非常快,非常危险。 梁某通过绿化带的一个缺口,走向了这条快速路。 此时司机宋某,正好开着一辆大型客车向他驶来,当时梁某在绿化带的缺口处,正好也有一些灌木,长得比较茂盛。 虽然当时梁某是站着的,但他的下半身其实是在绿化带中,如果不仔细看,根本就没有看到这里有一个人,绿化带上还栽有树,枝繁叶茂。 从远处看来,宋某根本看不到梁某的下半身,梁某的头也被树叶遮挡,可以说,宋某在开车过来的过程中,根本就没有注意到这里有一个人。 等他开车往这里驶过,梁某也正好走出绿化带,仅仅两秒的时间,宋某的车就撞上了梁某,梁某的不幸发生了,他被撞了,他离世了。 事情发生后,宋某也是大吃一惊,他怎么也没想到,这里居然还藏了个人,他感到非常困惑,正常人怎么会从这里走出来呢! 事情发生之后,事情肯定是要处理的,梁某的家属也跑出来了。 与梁某关系比较亲近的,只有同样有智力残疾的哥哥,另外就是三个智力正常的兄弟姐妹。 处理这件事情,当然是由这三个智力正常的兄弟姐妹来处理。 当他们得知自己的兄弟,就这样离开了人世,他们觉得,发生这样的事情,司机是有责任的,绿化带公司和汽车运输公司也是有责任的。 在他们看来,司机在开车的过程中,就应当要注意到前方的路况,明知道前方有人,并且梁某当时穿的衣服,颜色比较鲜艳,司机如果注意前方的路况,应该能够提前看到梁某,应该提前刹车,避免事故的发生。 现在司机没能注意到这些,他就是没有尽到自己的观察义务,所以他是有过错的。 至于绿化带养护公司,由于梁某就是从道路中间的绿化带,走向快速路的,当时那里有0.9米的缺口,才导致梁某从这里走出来,如果这里没有这个缺口,梁某是不会从这里走出来的,所以绿化带公司也有过错。 由于宋某是帮汽车运输公司开车的,他们认为此事当中,汽车运输公司也有责任。 既然三方都有责任,都有过错,他们就起诉了这三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发生这样的事情,关键在于,梁某是二级智力残疾人,平时三个智力正常的兄弟姐妹,就应当尽到相应的法定照看义务,但他们没有尽到这个义务,这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至于0.9米的缺口,从设计上来看,绿化带公司确实有一定的疏忽,但这不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从法律上来看,也不造成因果关系,因此绿化带公司没有过错。 至于宋某,从当时的情况来看,他的视线,确实很难观察到梁某从绿化带走出来,并且当他发现梁某之后,已经紧急刹车,他的操作都是合情合理的,并没有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他们没有过错,法院判决,驳回了梁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那么你认为他们应该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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