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一名20岁女生到商场某品牌店试鞋,因穿搭与运动鞋不搭便走了,第二天她又

小栗子看法 2026-02-28 23:39:31

山东滨州,一名20岁女生到商场某品牌店试鞋,因穿搭与运动鞋不搭便走了,第二天她又去那个店,试完后说再逛逛。谁知,店员指着她骂:滚出去!买不起就别来试!你那能你就买单?双方随即发生冲突,事后,女生倍感委屈,将此事发到了网上,很快引起网友关注。而后店里负责人联系她道歉,可没想到,女生公布与负责人通话后,事件再次升级! 2026年2月23日,一位20岁女生和朋友逛商场,没想到却遭遇了一场糟心的服务,最后闹得全 网皆知。 女生走进一家运动品牌店时,店员全程冷着脸,连句欢迎光临都没说。 她不想计较这些,只想安安静静自己挑选。 看到一双新款鞋子挺合眼缘,她便拿起来试穿,可惜尺码不合适。 她礼貌询问店员有没有合适的码数,对方态度敷衍,只说没货,要就得调货。 女生当天穿的是裙子和运动鞋风格不搭,再加上店员态度很太差,她瞬间没了购买欲,打算改天换身衣服再来。 整个过程,她没有刁难任何人,只是正常逛店、试鞋、咨询。 第二天,女生和朋友再次来到这家店。刚进门,昨天那店员就主动上前,问她是不是昨天来过。 女生简单回应后,便继续试鞋,可连试两三双都不合脚,于是又问有没有39码新款。 店员推荐了一款绿色鞋子,可货架上没码,女生便请对方去仓库帮忙拿一双。 这本就是服务人员的本职工作,可店员却满脸不耐烦,拿了一次就觉得女生是故意使唤自己,不愿再动。 女生看对方这态度,也没了兴致,把鞋子放回货架,打算和朋友再去别家逛逛。 没想到,她刚要走,店员就抱着她试过的鞋子,阴阳怪气地甩出一句:试码别来! 这话明摆着是讽刺她只试不买、线下试鞋线上下单。 女生当场就急了:试鞋是顾客的权利,买不买是自愿的,凭什么被你谩骂羞辱?两人当场吵了起来。 店员越说越过分,让女生滚出去,还指着她吼:买不起就别上这来试,你那能你买单啊! 女生很委屈,近半年只来过两次,怎么成了天天来试鞋的人。 买卖本就是你情我愿,没试了就必须买的道理,更没店员随意贬低顾客的规矩。 她拿出手机录像,想为自己讨公道,店员却更加嚣张:以后我上班你千万别来! 好好逛街被人骂“买不起”,换谁都受不了。女生回家后越想越委屈,把视频发到网上,立刻引发网友热议。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2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大多数人都站在女生这边,认为服务行业最基本的就是尊重顾客,就算顾客只试不买,也不能出言辱骂。 还有老顾客爆料,这家店的店员态度一直很差,不少人都受过气。 就在大家为女生愤愤不平时,她更新了消息:门店负责人已联系她道歉,不少人都以为事情就此结束。 可当女生放出和负责人的通话录音后,事件非但没平息,反而再次升级。 2月25日,先是商场管理人员联系女生,态度还算诚恳,道歉之余表示会对店铺处罚、通报批评,还送了一张电影票表示歉意。 随后品牌区域经理也打来电话,认真倾听了女生的遭遇,真诚道歉,承诺处罚店长和涉事店员,还邀请女生到店接受当面道歉。 听到这番话,女生心里舒服了不少,甚至已经打算删除视频。 可短短几分钟后,另一通电话打了进来,对方换成了另一位主管,态度瞬间180度大转弯。 这位主管上来就催着删视频,对店员辱骂顾客的问题避重就轻,完全没有反思之意。 女生明确拒绝所有物质补偿,只提出两个简单诉求:让涉事店员当面道歉,并且把道歉视频发到公司官方账号。 这个要求合情合理,可主管却始终不正面回应,反而反复打电话催促删视频,一心只想平息舆论,完全不在意女生受的委屈。 更让人生气的是,主管在电话里冷笑,还旁敲侧击提醒女生“发视频要考虑后果”,试图施压。 女生彻底心寒了。她本来不是得理不饶人的人,也不想针对整个品牌,只是想要一句真诚的道歉。 可品牌方前后态度反差太大,前面诚恳安抚,后面强硬施压,只想着压下舆论,不肯真正解决问题。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店员在公开经营场所对女生使用“滚出去”“买不起就别来试”等侮辱性语言,公然贬低其人格、损害其名誉,公然侮辱他人人格和名誉权。 女生发布视频、公布录音,是行使消费者监督权、固定侵权证据的合法行为,品牌方无权强制要求删视频,女生仅要求当面道歉+公开道歉视频,属合理维权,符合法律规定。 她坚持不删视频,不仅是为自己出气,也是为了那些曾在这家店受气、却不敢发声的普通消费者。 随着舆论持续发酵,记者联系到涉事门店。 工作人员表示,公司高度重视此事,正在处理中,而当初辱骂女生的店员,已多日没有上班,疑似被停职。 顾客进店消费,要的从来不是“上帝般”的待遇,而是最基本的尊重。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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