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驾车不小心撞到树上,报警后送到4S店维修,刚开始说只需要更换水箱,喷点油漆就好,可谁知,店里一修就是半个多月,还给他悄悄更换了大灯、引擎盖、喇叭、空调等一堆配件,费用也从预计的一两万增长到近四万元。男子觉得4S店就是故意更换完好的配件,要求退一赔三。4S店:这费用都是保险公司定损确定的,维修合法合规。保险公司的解释更是让男子无法接受。 张先生花23万多买了一辆福特锐界,提车后他一直很爱惜,开了几年,里程才7000多公里。 2025年6月5号凌晨四点多,张先生开车去买菜,当时天刚蒙蒙亮,为了躲避路上的电动车,他没看清,一不小心撞到绿化带的树上。 交警赶到现场处理,认定张先生负全责。 事故不算严重,只是车头引擎盖中间凹进去一块。张先生自己也检查了一遍,觉得除了引擎盖有点凹陷,其他地方应该没问题。 事故发生当天,张先生就叫了拖车,把车送到4s店去维修。 到店后,工作人员让他签了委托协议和一些单据,张先生也不太懂就照做了。 办手续时他还特意问了维修时间和费用,对方告诉他,只需要换个水箱,引擎盖做下钣金,再配点油漆,大概一两万,最多一个星期就能提车。 张先生觉得问题不大,就回去等了。 可谁知,一个星期后他打电话问能不能提车,对方说还在等原厂配件。张先生有点纳闷,简单的维修还需要等原厂配件? 但他没办法,只能又等了两天再打电话,这一次,对方只说店里最近忙,让他再等等。 二十多天过去,张先生再次打电话,这才知道车其实已经修好了,但维修项目比之前说的多了不少,换了两个大灯,还换了喇叭、空调和一些杂七杂八的配件。 张先生很纳闷,他之前明明看过大灯没裂,怎么就给换了?对方也没解释为什么要换这些。 翻看微信聊天记录,出事第二天也就是6月6号,工作人员说会联系保险公司,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6月21号,4S店发来几张照片,两个大灯和一些零件拆下来放在地上,说大灯里面裂了,下雨会进水。还发了一张车子没拆之前的照片,声称大灯当时就有裂痕。 张先生问维修费用,店里只说定损还没出来,大概四万多。 再后来工作人员一直催他去店里签理赔单,说签完就能提车。 张先生有点想不通,这车到底修了啥,凭啥换那么多东西,为此他一直没有去提车,反而提出让店里给他退一赔三。 店里不认可张先生的主张,双方一直谈不妥,提车的事也就此搁置。 2025年9月,张先生向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投诉。 执法人员陪他去了4s店,当场问维修工换这么多配件有没有通知车主,维修工支支吾吾的说没有,还承认这是自己工作失职。 执法人员又问保险定损员有没有通知,得到的回答也是没有。 执法人员调了维修单据,发现确实是因事故维修,内容由保险公司定损,4s店接手。至于换配件有没有问题,执法人员没多说,只说维修流程看起来正常。 但执法人员认为,4S店的维修单据填写不规范,少了日期,这才发了整改通知书,但并没有解决随意更换配件的事。 张先生眼看执法部门没能解决他的问题,只能找记者求助。 记者介入后,4s店方面表示,他们整个过程都按规定来的,维修项目是根据保险公司定损来的,有些损坏是拆开才发现的,比如里面撞坏了外面看不出来。 他们还提到,张先生签了委托书,上面写的是全权委托维修方处理一切事宜。 保险公司方面表示,定损金额三万八千多,项目都跟张先生核对过,照片也都有。至于更换大灯的问题,他们认为符合碰撞逻辑,如果张先生有异议可以找鉴定机构来判断。 但张先生始终不认同。他说自己从头到尾没见过保险定损员,也没人跟他说过要换大灯。 张先生翻出委托书,坚称当时签的时候对方只说换水箱做油漆,根本不知道后面会加这么多项目。 如今,张先生的车在4s店停了八个月,车上落满灰,电瓶也没电了,连火都打不着。 他的诉求是换掉的配件要退一赔三,特别是大灯、喇叭、空调这几样。 但4s店和保险公司都说这不可能,最多送他一张一千块的优惠券。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张先生送修时,4S店明确告知仅需更换水箱、钣金喷漆,费用约1-2万、一周提车。 但实际维修中,4S店擅自增加更换大灯、引擎盖、喇叭、空调等大量配件,费用增至近4万,且全程未主动告知张先生维修项目变更、新增配件及费用。 4S店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直接剥夺了张先生对维修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 4S店以张先生签署“全权委托维修”为由抗辩,但该委托书不能成为其擅自扩大维修范围、隐瞒真实情况的合法依据。 即便有委托,4S店也必须就超出原约定的新增维修项目、配件更换及费用,向张先生履行告知并取得同意,否则属于滥用委托权限。 另外,就算定损确定更换配件,也必须告知张先生并获得其认可,否则维修行为对张先生不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