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一男子是家楼下理发店的老主顾,办了会员卡,平时剪头19块,卡里常年剩着四百多。春节时,男子趁着人少去理了个发,图个新年精神。不料,男子剪完到收银台一掏手机,准备刷会员卡,店员却摆手:“过年系统升级,会员卡刷不了,得付现金,39元。”男子一愣,明明卡里有钱,咋就得翻倍?店员指了指收银台角落一张手写的“春节期间暂停使用”纸条,说规矩如此。大过年的,男子不想掰扯,掏钱走人,心里却堵得慌。春节后,他路过特意瞅了一眼,会员协议上根本没这条,那张破纸条早没了影。较上劲的他没嫌事小,为这多掏的20块,把理发店告上了法庭。法院判了。 蒯师傅过日子讲究个实惠,在理发这事儿上,就图个省心和划算,早早就在楼下理发店办了张会员卡,卡里充了钱,每次剪头只要19块钱,比不办卡的普通顾客便宜20块。 这卡他用得顺手,一来二去,卡里常年保持着四五百块钱的余额。 眼瞅着就要过年了,按照老家的规矩,不管男女老少,都得拾掇拾掇,理个发,精神抖擞地迎接新年。 腊月二十八这天晚上,蒯师傅看着理发店的人不那么挤了,就溜达着进去了。 剪完头发,蒯师傅掏出手机,准备调出会员卡的二维码。 这时候,收银的小姑娘看了一眼,却面露难色,小声跟旁边一个像是店长模样的人嘀咕了两句。 然后,店长走过来,脸上堆着笑,但说出的话却让蒯师傅一愣:“师傅,不好意思啊,咱们春节期间会员系统升级,暂停服务。今天这个钱,得付现金,会员卡暂时用不了。” 蒯师傅一听就懵了,问:“系统升级?那得多少钱啊?” 店长指了指墙上的价目表:“今天您这个是普通剪发,非会员价,39元。” 蒯师傅心里顿时就不舒服了,他说:“我是你们的老顾客了,卡里还有四百多块钱呢,怎么就不能用了?再说,我进来的时候,你们也没提前告诉我啊,理完了才说,这不合适吧?” 店长坚持说:“这是店里的规定,春节期间都这样,系统确实用不了,麻烦您理解一下。您看,过年嘛,理发师们都不容易,也没放假。” 蒯师傅是个讲道理的人,但也不喜欢被人“将一军”。 他看了看店里,确实人多,不想大过年的为了二十块钱在理发店跟人吵架,显得自己斤斤计较,压着火,付了现金。 蒯师傅拿着找回的零钱和那把剪得还算精神的头发,闷闷不乐地回家了。 春节过后,有一天,蒯师傅路过理发店,特意多看了几眼,他注意到,店里墙上贴着的《会员协议》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并没有什么“春节期间暂停使用会员卡”的条款。 他又在店里转了一圈,终于在收银台一个不起眼的角落,看到了一张用A4纸临时打印的手写通知,上面歪歪扭扭写着:“春节期间,会员卡暂停使用,敬请谅解。” 落款日期就是年前那几天。 这下蒯师傅全明白了,这哪是什么“系统升级”?分明就是利用春节涨价,而且专挑会员下手。 蒯师傅认为被商家“算计”了,拿着那张手写通知的照片,再次走进了理发店,想讨个说法。 但理发店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完全没觉得自己有错。 蒯师傅碰了一鼻子灰,他知道跟店里讲理是讲不通了一纸诉状,把理发店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多收的20元费用,并且因为商家的欺诈行为,要求进行惩罚性赔偿。 法庭上,理发店辩称,春节是特殊时期,用工成本增加,理发店根据市场情况临时调整价格,是市场经营自主权的体现。 而且,店里也张贴了通知,尽到了告知义务。至于“系统升级”,是客观事实,并非有意欺诈。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指出,蒯师傅办卡充值,双方即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理发店在春节消费高峰,以“系统升级”为由单方暂停会员卡使用,要求按非会员价支付现金,属于单方变更合同核心条款。 法院任务,鉴于《会员协议》中并未约定春节期间暂停使用,该行为缺乏合同依据,构成违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真情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法院进一步指出,理发店将“暂停通知”张贴于收银台角落,且在服务全程未作口头提示,导致蒯师傅在不知情下接受服务,该告知方式未能有效传递信息,侵害了其知情权。 同时,理发店利用春节消费高峰的刚需心理,在服务完成后才告知加价,迫使消费者接受不公平价格,系设定不合理交易条件,侵害了公平交易权。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退一赔三,赔偿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 本案中,理发店以“系统升级”为名掩盖临时加价之实,且消极隐瞒价格变动信息,诱导蒯师傅在不知需多付20元的情况下接受服务,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理发店除退还20元差价外,还应支付500元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理发店退还20元并赔偿500元,同时承担诉讼费用。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