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无为,一女子听男同事说,找个单身汉跟他妹妹假结婚,拆迁能多拿一份人头费,事成给十万酬劳。女子心动了,回家跟丈夫商量,两人先假离婚,丈夫和男同事的妹妹去结个婚,钱到手就复婚。怕丈夫变卦,女子让丈夫把套婚前房子全过户给她。丈夫签了字,两人当天上午办过户,下午交离婚申请。不料,男同事那边突然黄了,婚没结成,钱也没影。夫妻俩日子照过,离婚申请过期作废,但房子却给了女子。后来,妻子起诉真离婚,还要分丈夫另一套房。法庭上,丈夫翻出旧账。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汪女士和钱先生在2019年就结婚了,一直相安无事,钱先生还把自己一套婚前A房产登记在夫妻两名下。 2024年5月,汪女士听到同事邵某说起拆迁的事,心里就像被猫抓了一下。 邵某说,他妹妹那边拆迁,按人头补偿,只要找个单身男人假结婚,多一个人头就能多拿一份钱。 事成之后,牵线的人给十万酬谢,十万块,不是小数目,汪女士那几年在厂里流水线上站着,一个月到手也就四千出头,十万块顶她两年的工资。 她晚上躺在床上翻来覆去睡不着,推了推身边的钱先生,把这事说了。 钱先生闷了一会儿,说:假结婚?那我跟你怎么办。 汪女士说:咱们先假离婚,你去跟邵某的妹妹领个证,等钱拿到手,再离了,咱们复婚。就是走个过场,房本、户口,什么都不耽误。 钱先生没吭声。 汪女士又说:你放心,这事我来安排,咱们先把A房子过到我名下,算是个保障。 钱先生犹豫了两天,还是签了字。 2024年5月,A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完成,汪女士成了这套房子的唯一所有权人。 手续办完的当天,两人就去了民政局,递交了离婚申请。 谁知道邵某那头突然变了卦,他说拆迁政策调整,假结婚的路子走不通了,那十万块的事,作罢。 汪女士又气又泄气,钱先生反倒松了口气。 两人那段时间谁也没再提离婚的事,申请期过了也没去领证,就这么稀里糊涂地把日子过了下去。 但A房屋的名字,还是汪女士一个人的。 钱先生不是没想过这事,有一次吃饭,他试探着问,那房子,什么时候过户回来? 汪女士筷子顿了一下说:急什么,咱们又没真离,我的不就是你的。 钱先生没再追问,心想夫妻之间,不至于。 可他没想到,2025年3月,汪女士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钱先生名下另一套B房屋。 钱先生拿着传票,站在法院门口愣了半晌,他同意离婚,也同意把B房屋分一半给汪女士,但不认可A房屋的分配。 这套房子是他自己婚前挣钱买的,怎么就变成汪女士一个人的了? 钱先生认为,其对A房子起码该占85%。 汪女士的立场很硬,强调A房产是钱先生赠与给汪女士的,这房子是其个人财产,跟钱先生没关系。 法庭上,钱先生低着头,声音不高,但一字一句说得很慢:“2024年那次过户,是为了骗拆迁款。不是我真想给她的。” 法官问钱先生:你有证据吗? 钱先生说:我们有离婚申请记录,还有邵某后来发消息说事情办不成了。 法官又问汪女士:是这样吗? 汪女士沉默了一会儿说:是,但房子确实已经在我名下了。 法官继续问汪女士:你主张第二次过户是赠与,那你能说清楚,当时钱先生为什么要把另一半产权给你吗?是因为感情好,还是因为别的? 汪女士说:感情好。 法官又问:那为什么同一天你们就去办离婚申请? 汪女士没再回答。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法院指出,赠与合同的成立需以赠与人作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为核心要件。 本案中,钱先生虽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该行为发生在“为获取拆迁利益而计划假结婚”这一特定背景之下。 证据显示,双方于过户当日即共同向民政局递交离婚申请,该时间节点的高度重合,足以印证钱先生所作产权变更并非基于维系婚姻、增进感情的赠与意图,而是为实现汪女士提出的“以过户作保障、事成后复婚”的临时性安排。 邵某证言及双方陈述亦证实,该安排的目的系为获取非法拆迁补偿利益,具有明显权宜性和条件性。 法院认为,第二次产权变更缺乏赠与的实质意思表示,钱先生所作处分非其真实意愿,相关过户行为应属无效。 不过,A房屋虽系钱先生婚前购置,但第一次变更系其于婚后主动将汪女士登记为共有人,已通过意思自治变更了财产归属,A房屋在第一次变更后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终,法院基于照顾女方权益、考虑财产来源等原则,最终酌定双方各占50%份额,并在折抵B房屋分割款后,判令汪女士向钱先生支付差价40936.32元。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