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个判决,心里一块石头落地了。厨师长老郭出差六天,天天跟同事说胸口不舒服,硬撑着考察完,半夜十一点才回到家。结果凌晨人就没了,心源性猝死。 公司一开始不认工伤,理由很冰冷:死在家里,发病超48小时。可他最后说不舒服是29号晚上,猝死是30号凌晨,明明没过48小时啊!而且出差不是工作吗?拖着病体赶路回家,不也是因为工作吗? 好在法院最后讲了公道话:工作时间应该包括为完成工作在家处理事务的情形。在事实不清楚的时候,要倾向于保护劳动者。老郭从出差不适到回家去世,整个过程是连续的,应该算工伤。 一个厨师长,为了工作把命搭上了。要是连这都不算工伤,以后谁还敢拼?打工人的命也是命,不是耗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