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冯某是视力一级残疾五保户,早年把宅基地租给了柯某,12年后,冯某发现柯某推

芹姐说法 2026-01-23 12:54:36

陕西,冯某是视力一级残疾五保户,早年把宅基地租给了柯某,12年后,冯某发现柯某推倒了自家的房子,要求赔偿无果后告上了法庭,获赔600元。冯某不服,去柯某家理论,柯某拒不开门,冯某撞门进入后先动了手,两人扭打在了一起。民警认定为互殴,各罚款300元。冯某又告柯某索赔1.2万余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冯某和柯某是多年的同村村民,冯某是视力一级残疾的五保户,日子过得并不宽裕。 2012年初,冯某想着自己视力不好,宅基地放着也是浪费,便把它租给了柯某。柯某租下后,在上面做些小营生,两人倒也相安无事。 2024年2月27日,冯某在村里溜达时路过自家宅基地,他突然发现房子居然被推倒了,冯某的第一反应就是柯某干的。 冯某去找柯某,要求柯某赔偿,可柯某却态度强硬,根本不打算赔。 冯某没办法,只好一纸诉状将柯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判决柯某赔偿冯某600元。 冯某拿到这600元,心里却怎么也不是滋味,他觉得自己的房子被推倒,损失远远不止这600元,这赔偿太少了。 8月16日,冯某决定再去柯某家理论一番,他来到柯某家门口,用力敲门。 此时柯某正在家里吃饭,听到敲门声,他透过窗户看到是冯某,柯某知道冯某是为赔偿的事来的,他怕和冯某起冲突,就没开门。 冯某在外面敲了半天门,见柯某就是不开,恼羞成怒的他,直接用力撞门。 门被撞开了,冯某冲进屋里,手里拿着自己的盲棍,朝着柯某就打了过去。柯某没想到冯某会动手,他本能地往后退,顺手拿起旁边的一根三角铁进行抵挡。 两人就这样扭打在一起,屋里的桌椅被撞得东倒西歪,饭菜也洒了一地,柯某一边抵挡,一边试图摆脱冯某。 打了一会,柯某觉得这样下去不是办法,他瞅准机会,摆脱了冯某,然后赶紧跑回自己的房间,把门反锁上。 冯某见柯某躲进了房间,便报了警。 经过民警的调查,最终认定这是一起互殴事件,冯某和柯某各被罚款300元。 冯某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他觉得自己是受害者,柯某应该赔偿他更多的钱。 于是,他又一纸诉状起诉了柯某,要求柯某赔偿他1.2万余元。 冯某说自己视力不好,房子被推倒后生活受到很大影响,柯某必须赔偿他的损失。 柯某指出,自己推倒房子是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而且之前已经赔偿了600元,冯某还动手打人,自己只是正当防卫。 经过一番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冯某的诉求。 最终是这个结果,冯某没想到自己折腾了这么久,最后还是没能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有的说冯某太冲动了,不该动手撞门打人,有的说柯某也有不对的地方,不该推倒冯某的房子。 以本案释法: 冯某房子被推倒,要赔偿没得到满意结果,冲动之下撞门打人,最后自己的诉求还被法院驳回了。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事到底该怎么解决呢? 冯某的住宅被柯某推倒,这是侵犯了冯某的财产权。 冯某索赔无果后,去柯某家理论,撞门进入还先动手打人,这又涉及到侵犯柯某的住宅安宁权和健康权。 柯某还手,被认定为互殴,冯某又告柯某索赔,法院驳回了他的诉求。 从法律上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柯某推倒冯某的房子,这明显是侵犯了冯某的财产权,冯某有权要求柯某进行赔偿。 冯某撞门进入柯某家,还先动手打人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住宅安宁权是隐私权的一部分,冯某撞门进入柯某家,这就侵犯了柯某的住宅安宁权。 而且冯某用盲棍打柯某,还侵犯了柯某的健康权。 柯某还手的行为,算正当防卫吗?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 国 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 劫、强 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柯某面对冯某的不法侵害,用三角铁抵挡还击,从时间上看,是在冯某动手之后进行的,从意图上看,是为了制止冯某的不法侵害,从工具、强度和结果上看,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所以,柯某的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法院驳回冯某的诉求,就是因为认定了柯某是正当防卫,冯某存在过错。 大家觉得要是遇到类似的事,该怎么正确处理呢?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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