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女子带孩子去颇有名气的水汇放松,她汗蒸后去淋浴区冲洗,一不小心水喷溅到身后一老阿姨身上,女子赶紧转身道歉,却发现她拿着手机对着自己,屏幕上全是自己的裸照与视频,正欲发送给她的朋友。女子愤怒地抢过手机,两人发生冲突,撕扯了10多分钟后,女子报警。警方在老阿姨手机里发现多名女子的隐私照片、视频都已发出去了。老阿姨被处以7日行政处罚。随后女子找水汇索赔,认为他们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可对方给出的答复,女子觉得那就是敷衍! 2025年12月,熊女士带着孩子来到了当地颇有名气的水汇,想好好享受放松下。 换好衣服走进汗蒸区,温热的蒸汽包裹过来,连日来的疲惫一下子消散了不少。 蒸了大概半个多小时,浑身舒畅的熊女士起身去旁边的淋浴区冲水,可一打开花洒,水喷溅而出,竟溅到了旁边一老阿姨身上。 哎呀,对不起对不起!熊女士下意识地转过身,准备跟对方好好道歉。 可就在她抬头的瞬间,眼前的一幕让她浑身血液瞬间凝固。 老阿姨手里拿着手机对着自己,屏幕上赫然是自己的裸照,照片还停留在发送界面,显然是刚拍好还未发出。 你干什么?怎么能偷拍我!熊女士的声音都在发抖,又气又怕。 她顾不上多想,冲上前就想去抢对方的手机。谁让你拍我的?熊女士愤怒地去抢对方手机。 老阿姨攥着手机不肯松手,嘴里还不停地辩解。熊女士一边护着身边的孩子,一边还要奋力抢夺手机,两人撕扯推搡,场面乱作一团。 让她更寒心的是,整个争执过程中,不远处明明有3穿红衣服的工作人员,却没一人上前帮忙。 有人偷拍!熊女士朝着工作人员的方向大喊,可那些人装聋作哑、视而不见,压根没有要介入的意思。 她拼尽全力从对方手里夺下手机,确认她并未将自己照片发送出去,这才稍稍松了口气。 随后熊女士报了警,直到民警赶到现场,把那位偷拍的杨某带走调查,水汇的工作人员都没搭理她和过问这件事。 调查结果让熊女士更加震惊!民警翻看杨某手机发现,她在水汇的洗澡区偷拍了不止自己一人! 手机里存着多名女性的裸照和视频,其中一段29秒的视频里,3个女士连全脸都暴露在外,而且这些照片和视频已转发给了她的好友。 太可怕了,没想到她这么猖狂!熊女士后背直冒冷汗,她庆幸自己及时阻止了照片发送,挽救住了自己的颜面! 不久后,熊女士拿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明确写着,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因偷拍他人裸体视频并转发,被处以7日行政拘留。 她是受到惩罚了,可我心里的坎怎么过?熊女士看着处罚决定书,心里并未得到安慰。 她觉得,自己遭遇这样的事情,水汇方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当时工作人员能及时上前制止,或者在她求助时伸出援手,事情也不会发展到这个地步。 12月9号上午,在记者的陪同下,熊女士再次来到地中海传奇水汇,想要一个合理的说法。 可大堂经理不仅拒绝了记者的采访,态度还十分敷衍。 对方说,事情已经报警处理,他们之前也跟熊女士沟通过,提出免掉当天的门票,再赠送3张门票作为补偿,可熊女士要求经济补偿,他们无法同意。 当记者问起10多分钟没人管的问题时,大堂经理更是矢口否认:不可能,顶多3、5分钟! 还说如熊女士坚持要经济补偿,就让她走正规法律渠道! 他们这就是在推卸责任!熊女士气得浑身发抖,她觉得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严重侵犯,精神也受到了极大的打击,水汇的补偿方案完全没有诚意。 这段时间以来,熊女士每天都睡不好觉,一闭上眼睛就会想起当时的场景,总觉得有人在盯着自己,出门也变得小心翼翼。 她想通过自己的遭遇提醒更多女性朋友:去公共澡堂洗澡、换衣服的时候,一定要多留个心眼,留意身边的人,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别让坏人有可乘之机。 杨某在地中海水汇洗澡区偷拍他人裸体视频,并通过微信转发给好友,属于典型的“偷拍、散布他人隐私”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7日行政拘留,处罚合法合理。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杨某拍熊女士裸照,侵犯了她的隐私权。为熊女士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困扰,导致其失眠、焦虑,正常生活受到影响,属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 因此,熊女士有权向杨某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要求其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1198条:……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水汇作为经营场所,对进入场所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人身安全和隐私安全的保障。 熊女士声称争执过程中10多分钟无人过问,工作人员未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未提供必要协助,若能提供证据证明,则可认定水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水汇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精神赔偿损失、书面道歉等。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