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一日下午,14岁男孩留下遗书便从自家10楼纵然跳下。6点左右,两名保安巡逻发现他躺在草坪上,看他意识模糊,误以为喝醉了,便询问他住哪里,需要帮忙打110、120?男孩示意不用,并含糊不清地说家住1001,可保安却听成401。便将他送至401门口“醒酒”。然而男孩家长4个小时后才找到男孩,可一切都晚了,男孩抢救无效身亡。家长悲痛欲绝,将物业告上法庭,认为两保安未打120,还将儿子送到401,耽误他们找孩子,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儿子的死亡他们应承担责任。法院这样判的! 2024年11月17日6时许,夜色朦胧,小区里的路灯刚亮起,保安孙某和李某正在巡逻,突然他们瞥见草丛里蜷着个身影,走近一看,似十几岁的男孩。 两人心里咯噔一下,赶紧打开手电筒照过去,男孩眼睛半睁着,脸色惨白,浑身没力气地瘫在草坪上。 孙某看他还有点意识,便蹲下来询问:孩子你怎么了?你住哪栋楼? 男孩声音含糊,勉强挤出“5号楼2单元”。再问楼层,那声音轻得像蚊子哼,孙某听了半天,凑到跟前才听清似的,笃定地跟李某说:他说是401,肯定是喝多了! 他又问男孩要不要打110或者120,男孩的头晃了两下,示意不用,嘴唇动了动没说出话。 孙某心里直犯嘀咕,这么小年纪咋喝成这样?两人一商量,觉得应赶紧送他回家醒酒。于是,他们一左一右架着男孩往4楼走。 男孩浑身软得像没有骨头,全靠两人拖着,他们只当是醉酒后的正常状态,压根没多想,送到401门口等醒酒,扭头就回岗亭。 他们没敲门确认并把孩子交给家长,便匆匆离开,却不知他们的疏忽大意,却放掉了男孩最后的生机。 男孩叫赵某,那年才14岁,当天下午,不知经历了什么的他写下遗书,竟从自家10楼纵身跳下。 幸运的是他坠楼后摔在绿化带的草坪上,虽浑身剧痛,瘫软无力,但他还有意识。 保安询问,他拼尽全力说出自家住1001,可保安竟听岔成了401。 这边赵某的妈妈发现儿子遗书,疯了一样在小区里找儿子,直到晚上9点半,才在4楼的楼道里看到躺在地上的儿子。 那一刻,她的天彻底崩塌,手脚发软地扑过去,抱着儿子冰冷的身体嚎啕大哭,颤抖着手拨打了120。 救护车在9点50分赶到,可一切都太晚了,被紧急送医急救的赵某于10点54分,被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抱着儿子的遗体,赵某的父母哭得撕心裂肺,他们恨儿子的轻生,更恨保安的疏忽。 从傍晚6点被发现,到晚上9点半被他们找到,近4个小时,孩子孤零零地躺在楼道里,承受着痛苦,错失了最佳的抢救时间。 他们明明看到孩子站都站不稳,为什么不报警?为什么不叫救护车?即便他们听岔房号,那到房门口也要敲下门,把孩子交给家人吧?也不能扔在门口啊! 哪怕联系一下物业找家属也好啊!那时儿子还有意识,或许还有生还机会!儿子赵某的父亲红着眼眶嘶吼。 赵某父母认为是物业公司和保安的失职,导致了孩子没能救活的重要原因,他们必须为这份疏忽承担责任。 而两保安表示委屈,他们说曾问赵某是否打110或120,是他不让才将他送到401,当时只觉得他是喝醉了,并不知是跳楼啊!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其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维护公共秩序、防范设施风险,还包括对区域内发现的受伤人员采取合理救助措施的义务。 保安作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草坪上发现身体无法自立的赵某后,仅主观判断其“醉酒”,未核实真实情况,既未拨打110、120,也未联系家属,反而将其随意放置在4楼后离开,导致赵某错失3个多小时的黄金抢救时间。 物业方未尽协助救助职责而贻误抢救机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赵某自行坠楼的轻生行为,是损害结果的主要诱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监护义务,包括关注心理健康、防范危险行为。 作为14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留下遗书后坠楼,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及时察觉其心理异常,且家长拒绝解剖导致无法明确死亡主因。 法院审理认为,家属未尽到充分监护责任,家属需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酌定物业承担30%的损失。 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 可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合理的判决,最终判令物业公司赔偿赵某家属各项损失254027.4元,再加上1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总共近27万元。 有人认为,保安责任占70% ,孩子当时没死,你要直接报警或打120,要不然你直接送到家,这小孩不会死!干脆一点 ,你别管他,会给别人救他的机会! 您觉得物业应承担多大责任?



用户58xxx11
1001正常不都读一零零一而不是一十零一,保安说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