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男子为儿子还清购车款后,又连着2年每月给儿子转账6000元,帮他还高额房贷,来缓解儿子的压力。然而一次失误,他将6000元错转到儿子买车的卖主那里,男子发现后,赶紧通过微信说明情况,并发送转账凭证,多次留言、拨打语音要求退款,对方始终不回复,男子无奈将他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法院判了! 2020年,小杨为了改善居住条件,按揭买了套大房子,每个月光还贷款差不多 得1.5 万元,这对于小杨来说压力不小。 老杨心疼儿子,从 2023 年 1 月开始,每个月到还贷日期都雷打不动地给儿子转6000元,帮儿子还房贷。 转钱的规律,一转就是2年,其中承载着老杨对儿子深深的父爱! 2024年12月,又到还房贷的日期,老杨像往常一样操作手机转账,手指在屏幕上快速点击着,心里还想着儿子收到钱后能松口气。 可谁能想到,意外就在这看似平常的一天降临了。 他转完账就去做午饭了,下午时,他接到儿子小杨电话,儿子说接到银行催款,觉得父亲总是及时转账,这次怎么没转过来呢? 老杨说中午就转过去了,没收到吗?他赶紧打开手机银行,想截图给儿子看。 这仔细一看吓他一跳,这 6000 元怎么转到了大强的账户上?他拍着大腿叫道:完了、完了,转错人了! 前几年,小杨在大强那里买了一辆价值 20 万元的车,他交了首付后,老杨便毫不犹豫地站了出来,替儿子分期付清了购车款。 卖车的大强收回全款后,出具了收据,这事儿就算圆满解决了。 老杨的转账记录里就有大强的账号,这次转账一时眼花疏忽,他竟然将转给小杨的6000元,转到了大强账户上。 老杨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额头上豆大的汗珠直往下滚,双手也不自觉地颤抖起来。 这 6000 元,可不是一笔小数目,那是他辛辛苦苦攒下来,帮儿子还房贷的钱啊! 老杨慌忙找到大强的微信,给他发消息,详细说明了情况,还把转账凭证也一并发了过去。 虽与大强没啥交情,但当初卖车时,觉得他很爽快,收据也写得明明白白,应该是个讲道理的人,知道是误转应该会把钱退回来的呀! 可左等右等,半个小时过去了,微信那头一点动静都没有。 老杨心里开始犯嘀咕,接着发了几条信息,又发了一条消息,依然石沉大海。 老杨越来越着急,干脆直接给大强发了语音通话。电话响了很久,一直没人接,最后自动挂断了。 他为什么不回我消息呢?难道这6000元,他不想还回来了?想心安理得地占为己有? 老杨实在没办法,决定将大强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不当得利的6000元及赔偿占用费。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从转账规律来看,老杨每月 15 日左右都会固定向小杨转账 6000 元用于还房贷,而 2024 年 12 月 15 日转给大强的 6000 元,在转账时间和金额上与以往给小杨的转账高度吻合,老杨主张该款项系误转的可能性极高。 并且,双方此前购车款已结清,又有收据为证。同时也未证明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这表明大强取得这 6000 元款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所以,大强获得的6000元转账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大强明知他与老杨之间车款已结清,而老杨通过微信说明6000元为误转,并截图了转账凭证。经老杨催讨,大强拒不归还不当得利,老杨有权要求返还利益,并要求其支付资金占用费,是于法有据的。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大强拒不返还6000元,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若长期占有或存在其他恶劣情节,可能面临刑事追责风险。 法院通过审查转账规律、双方经济往来情况等证据,认定大强取得 6000 元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且经老杨催讨仍拒不返还,对老杨造成了损失。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大强向老杨返还 6000 元及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法官提醒:在进行转账操作时,一定要仔细核对收款方的姓名、账号等信息,确认无误后再完成转账,这样才能避免因为操作失误而造成财产损失。 要是不小心发生了钱款误转的情况,要第一时间保留好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然后及时和收款方沟通,要求对方返还钱款。 如收款方拒不返还,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至于那些收到误转钱款的人,也千万别抱有侥幸心理,占这种不义之财不仅不道德,还违法,到头来不仅要把钱还回去,可能还要承担额外的损失,实在得不偿失! 您遇到过误转账的情况吗?这事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