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一男子向表弟家借了17万元后突然离世。表弟一家立刻找到男子的妻子,要求她偿还这笔借款。对此,男子的妻子则称,丈夫在外面花钱养女人,自己不应偿还这笔钱。如何评价此案? 家在浙江武义的丁先生近来可愁坏了! 事情要从2022年说起,当时,表哥做生意失败,家庭陷入困境。 丁先生的父母毫不犹豫地将开小吃店攒下的血汗钱,加上贷款凑的10万元,前前后后总共17万元借给了表哥。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10万元刚借出去没几天,表哥就因突发心梗去世了。 虽说人没了,但债务仍在。丁先生的表嫂梅某起初向丁先生一家承诺会慢慢还钱。 可等贷款到期丁先生一家找上门时,梅某却突然反悔,称自己从未见过这笔钱,还表示丈夫生前出轨,坚决不肯替夫还债,让他们去法院告。 丁先生一家不想把关系闹僵,丁先生的母亲更是主动退让,说让梅某每月还1000元就行,就算到自己终老还没还完也算了。 但梅某依旧不愿意,她还翻出聊天记录,原来小丁之前讨钱不成说过狠话,这让梅某记恨在心。 梅某和女儿态度十分坚决,表示只认法律途径,除此之外,别想让她们担责。 此事也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 有人说:“表嫂这做法简直是耍赖!亲戚好心借钱帮他们渡过难关,可她倒好,想着人死债消,丈夫去世后就不认账了,哪有这样的道理?要是都这样,以后谁还敢随便给亲戚借钱?” 当然,也有人认为,梅某既然说没看到钱,那这钱肯定是她丈夫拿去养小三了。钱没花在她身上,她自然不用还。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价此案呢? 首先,我们要纠正一个观点,那就是“人死债消”这种观念并不被法律认可。 梅某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主要取决于这笔欠款的用途。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如果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比如说日常的柴米油盐酱醋茶、双方共同经营的公司等,即便梅某未直接使用,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她以“没用到过”为由拒绝还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梅某称丈夫曾经出轨,除非能证明借来的钱用在了第三者身上,否则与本案无关。 退一步讲,先不说这笔钱的用途,梅某也不能简单地拒绝还钱。 因为从继承角度看,梅某的丈夫去世后,仍有遗产(与梅某平分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将这笔欠款视为其个人债务,也应以他留下的遗产为限进行清偿。 简单来说,梅某仍需用属于丈夫那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向丁先生一家清偿这17万元债务。 常言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双方还都是亲戚,又何必闹成这样呢?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