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女子到老板家里讨薪未果后离开,次日老板在自家厂房里自缢身亡。事后老板家

小栗子看法 2025-11-30 13:25:45

湖南永州,女子到老板家里讨薪未果后离开,次日老板在自家厂房里自缢身亡。事后老板家属将女子起诉索要赔偿21万元,认为是女子的讨薪行为刺激了老板,女子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女子辩称是老板妻子言语中伤给老板造成了身心伤害,法院这样判决。   况女士被公司拖欠2万余元工资5年不给,上门找老板李先生讨要未果,还被老板的太太给告上法庭索赔21万元,况女士觉得很委屈。   况女士在2017年6月1日就开始在李先生和别人合伙开的教育机构里工作,一直都很稳定,工资也没有过拖欠的情况。   但是自从2020年开始,公司就没有再给况女士开过工资。因那段时间比较特殊,况女士对公司的状况也很理解,所以就等着公司好转后再补齐工资就可以,没有追要过。   但是特殊时期过去后,公司已经很久没有发放工资,而且还没有说法。   2025年3月2日晚,况女士仍然没有收到公司发放的工资,实在是无法忍受,就来到李先生家里讨薪。   况女士是公司的老员工了,李先生也认可况女士的工作能力,也不是想要克扣况女士的工资,只是因为在2024年9月份突发脑梗后失忆,没办法核对机构账目。   李先生患脑梗住院治疗的事情,况女士倒是了解一些的,但是并不知晓李先生因此失忆了,而且为什么就对机构的账目这部分失忆了?   就算2024年脑梗导致的失忆,但是拖欠的工资是从2020年开始的,那么前4年为什么没有给发放工资,李先生却给不出来一个合理的解释。   李先生的家里不止有李先生本人,还有他的妻子。就在况女士跟李先生据理力争的时候,李太太没少在一旁帮腔,还多次出言讥讽。   公司拖欠况女士5年的工资,共计2万多元。因当年入职的时候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公司也没有拖欠工资的情况,所以况女士就没有想过要补签劳动合同。   如今李太太认为既然没有劳动合同,而且5年的工资就只有2万多元,况女士要是真有能力的话,也就不会在公司磨蹭到5年后才来讨要工资。   况女士气愤的与李先生和李太太争吵起来,期间还报过警,警方赶到后,对双方进行劝阻,双方的情绪才得以平息。   后来况女士就离开了李先生的家里,直到后来才得知,在况女士离开的第二天,李先生在自己家里的厂房自缢身亡。   没过多久况女士就收到法院的传票,李先生的家属将况女士告上法庭,认为李先生自缢身亡是被况女士刺激所致,要求其赔偿21万元。   李先生的家属对于当天况女士前往李先生家里讨薪的情况,是这样叙述的:   首先,况女士是未经许可,擅自闯入李先生家里进行讨薪的行为,还在讨薪的过程中对李先生夫妻进行辱骂,导致李先生的情绪极度激动。   其次,况女士讨薪不成,就到李先生家的厨房里要搬东西抵债,还强制要求李先生和李太太签署汽车和房屋的抵押协议。   况女士把李先生的家里和车子进行了拍照,还要开走李先生的车子。李先生和李太太拒绝签署抵押协议后,况女士对李太太使用掐脖的暴力行为。   通过况女士多种刺激李先生情绪的行为可以推断,李先生的自缢身亡完全都是被况女士刺激导致的。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况女士暴力讨薪的行为是导致李先生自缢身亡的诱因,况女士存在过错侵权责任,因此就应该承担过错侵权造成的赔偿,要求况女士赔偿21万元。   况女士辩称,李太太所描述的当天讨薪的行为不符合实际情况,况女士解释的实际情况是这样的:   况女士先给李先生打电话询问能不能当面商讨一下工资的问题,在李先生允许后,况女士才来到李先生家里讨薪。   况女士并没有对李先生和李太太进行辱骂,而且也没有刺激李先生的任何行为。   反而是在况女士讨薪的过程中,李太太多次有言语中伤李先生,其行为给李先生造成了身心伤害。   讨薪的过程中肯定会爆发争吵,但况女士报警处理过,并没有采取过其他过激的行为,因此李先生的自缢身亡与况女士并无关系。   法院经过调查,根据警方出警的记录可以得知,况女士上门讨薪的行为是经过李先生允许的,虽然在讨薪过程中爆发争吵,但经过民警调解后,双方情绪都得到缓和。   在双方情绪稳定后,表示关于工资发放的问题,自行协商处理。   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缢导致的窒息身亡应该承担全部的后果,与况女士上门讨薪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认为李先生的自缢身亡与况女士的讨薪行为无关,况女士不存在侵权行为,驳回李先生家属的全部诉求。   好在况女士在讨薪的过程中很理智,没有做过过激的行为,要不然真的就有可能给自己招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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