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女子将亡夫留下的一套房子过户给儿子,谁知现任丈夫却以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一半的房产份额。 儿子明确表示愿意放弃女子名下一套房的继承权,希望继父不要从中阻止,但继父却不听劝,坚持要求分割房产份额。 无奈之下,女子儿子只能将继父告上法院。 女子姓陈,和前夫育有一子小宇(化名),前夫七年前因病去世,留下一套位于大连市区的两居室。 当时小宇还未成年,房产便暂时登记在陈女士名下,由她代为保管。 三年前,陈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现任丈夫张某,相处半年后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感情尚可,没有再生育子女。 今年年初,小宇年满18岁,陈女士想着完成前夫的遗愿,也给儿子一个保障,便决定将这套房产过户到小宇名下。 她提前和张某打了招呼,本以为只是走个流程,没想到张某当场提出反对,说这套房是两人婚后的共同财产,不能私自过户。 陈女士愣住了,反复解释这套房是前夫留下的遗产,和张某没有半点关系,婚前就已经存在。 可张某根本不听,坚称两人结婚后,这套房就成了夫妻共同财产,他有权分得一半份额。 为了这事,两人多次争吵,关系变得越来越僵,陈女士过户房产的事也被迫搁置。 小宇看母亲左右为难,主动找到张某,提出自己可以放弃母亲名下另一套商品房的继承权。 那套商品房是陈女士婚后购买的,登记在她个人名下,按规定未来小宇有法定继承权。 小宇表示,只要张某同意母亲将前夫的房产过户给自己,他自愿放弃这套房的继承权,绝不反悔。 没想到张某还是不松口,说自己要的是当前房产的一半份额,和未来的继承权没关系。 他还放话,要是陈女士敢私自过户,他就去法院起诉,让过户行为无效。 陈女士又气又急,找了懂法律的朋友咨询,朋友明确表示,前夫留下的房产属于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既不是房产的继承人,也没有对房产有任何投入,根本无权主张分割。 得到明确答复后,陈女士下定决心,带着相关材料和小宇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 可房产局工作人员告知,由于张某对房产归属有异议,暂时无法办理过户,建议先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产权。 事已至此,小宇主动提出,由他来起诉继父张某,请求法院确认前夫遗留房产归自己和母亲所有,张某无权分割。 陈女士虽然不忍心看到继子和丈夫对簿公堂,但为了维护自己和儿子的合法权益,还是同意了。 起诉后,法院很快受理了案件,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现场,小宇再次提出放弃母亲名下商品房的继承权,希望张某能退让一步。 张某依旧态度强硬,坚持认为涉案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否则绝不调解。 调解失败后,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小宇一方提交了前夫的死亡证明、房产购买合同、结婚登记证明等证据。 证据清晰显示,涉案房产是前夫生前购买,属于其个人财产,陈女士与张某结婚时,该房产已存在多年。 张某辩称,两人结婚后,陈女士一直占有并使用该房产,房产的增值部分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他还提出,自己婚后帮着打理房产相关事宜,对房产有贡献,理应获得相应份额。 小宇的代理律师反驳,房产增值部分是基于市场行情自然增长,并非陈女士和张某婚后共同经营所得。 张某所谓的“打理事宜”,只是偶尔帮忙缴纳物业费,并非实质性的贡献,不能作为分割房产的依据。 庭审过程中,法官多次询问张某是否有证据证明自己对房产有出资或贡献,张某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据。 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需要进一步核查证据和相关法律条款。 这段时间里,陈女士和张某的关系彻底破裂,两人已经分居,家里的气氛十分压抑。 亲友们都劝陈女士,实在不行就和张某离婚,没必要为了房产一直纠缠。 陈女士表示,离婚是后话,当下最要紧的是帮儿子拿到房产,完成前夫的遗愿,不能让张某的无理要求得逞。 小宇也说,自己起诉继父不是为了和他作对,只是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法院能给出公正的判决。 不少邻居和同事得知此事后,都觉得张某做法不妥,认为他不该觊觎前妻前夫留下的遗产,还为难继子。 法律界人士也表示,婚前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主张分割涉案房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大概率会驳回其诉求。 目前,案件还在等待最终判决,陈女士和小宇都充满信心,相信法律会还他们一个公道,让房产能顺利过户到小宇名下。 信源:丈夫要求分割妻子前夫房产权益 法院:依协议过户给前夫儿子_半岛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