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23岁的翟曼霞被判处死刑,跪在刑场上等待执行。在行刑前,她突然歇斯底里地对着天空喊道:“我没有罪!”话音刚落,一声枪响,她年轻的生命就定格在了23岁。 6年前,翟曼霞随父母从国外归国。她自小在国外生活,习惯了自由穿着与表达情感的方式。改革开放刚起步的年代,社会秩序尚未稳固,个体自由还未被广泛接受。 她穿短裙、烫头发、穿泳衣在河中畅游,在当时的北京街头,引来了极大关注,也引发不少非议。 1979年后,《刑法》首次设立“流氓罪”,罪名定义模糊,涵盖范围极广,成了当时严打背景下的高频适用条文。 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决定》,全国进入“严打”高潮。翟曼霞,就是那批典型案件中的一个。 公安机关以“调戏男性”“聚众游泳”“言行不检”等理由立案调查翟曼霞,案件被迅速升级为“流氓集团案”。尽管未查出任何实质性犯罪后果,她依旧被定为“流氓首要分子”。 案件从立案到宣判仅用两个月,执行时间也在判决后不到10天内完成。 翟曼霞在看守所期间,曾连续递交数十份申诉书,信中没有一句辱骂,只反复强调一点:“恋爱、穿衣,是我的自由,我没伤害任何人。” 她写信给当时北京市司法部门,信中一句话令人印象深刻:“我请求审判我的人,先试着了解我活着的方式。” 信未被公开,也未能改变结局。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她案发时未伤人、未盗窃、未聚众斗殴,仅因“行为有悖风化”被判死刑,引发法律界与社会长久反思。 北大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后曾在课堂中提及翟曼霞案件:“刑罚的公正性,不应由社会观感决定。” 1997年,新刑法正式废除“流氓罪”,并明确设定性骚扰、猥亵、聚众斗殴等独立条文,以防止类似滥用。 翟曼霞案在人大常委会议事资料中并无特殊记载,但她的名字,多年后频繁出现在法学教材与研究报告中,成为“罪刑法定”原则建设历程中的关键注脚。 一名普通女性,仅因行为与时代不符,就被迅速推上绝路;而她在最后一刻留下的那声“我没有罪”,在后来几十年中不断被人提起。 不是控诉,而是提醒。 社会的进步,法律的进化,或许都源于那些沉默中被忽视的呼喊。她没能看到1997年刑法的修改,但她的故事,让更多后来人学会敬畏权力与法律的边界。 她虽死,却成为推动制度改变的一部分。 生前无声,死后有名,翟曼霞不是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