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吃完饭,开玩笑让17岁女儿结账,女儿磨蹭半天也没付钱,男子心想刚给她转800元哪去了?一问才知,女儿几天前遇到一中年女子,说她手机丢了,想借200块钱路费回家,女儿心软就帮忙去便利店兑换200现金给了中年女子,而那中年女子给女孩留下一个微信号就走了,过了5天,都没有通过好友验证,男子见女儿的善良被利用非常气愤,他做了一个意外的举动。 李先生常年在外跑生意,经常不在家,而他17岁的女儿彤彤独自一个人住在出租房里,一边上学,一边实习。 上周末,李先生忙完生意趁着有时间一家人到外面聚餐,好不容易一家人团聚说说各自近况,一家人亲亲热热的享受着难得的欢聚时光。 吃完饭,李先生和女儿彤彤开玩笑,说自己钱没带够,你帮我团购一个套餐,让她来结账。 可彤彤的行为有些反常,她磨磨蹭蹭,整了半天也没有付钱。 李先生突然意识到不对劲,一看女儿手机微信里没钱了,他有些担心,因为几天前他刚给女儿转了800块钱,那钱花哪去了? 不过,李先生了解女儿,这孩子一向憨厚老实,还是挺懂事的,也不是那种大手大脚花钱的孩子。 于是,他就问彤彤,钱怎么这么快花没了,是不是遇到了什么事情? 在他不断的追问下,彤彤才支支吾吾说出来实情。 12月3号傍晚,彤彤回家的路上,遇到了一个中年妇女,这个女子可怜巴巴地说她是四川广安人,手机弄丢了,想借200块钱路费回家。 彤彤是个善良的女孩,她看女子没钱回家,心软了,知道她没有手机,就找了一家便利店兑换了200元现金交给了中年女子。 当时,中年女子给彤彤说了一个微信号,说到时候把钱还给彤彤,除此之外再也没留下别的信息。 然后,中年女子就走了。 而彤彤加了中年女子留下的微信号,可是,对方没有通过好友验证,一连过了5天,好友验证都没有通过。 另外,对方的微信号也无法查看。 此后,微信好友一直处在“等待通过”的状态中…… 李先生听女儿说完这件事后,非常气愤,这中年女子到底是什么人,难道利用女儿的善良骗钱的? 气愤之下,他觉得自己作为父亲,不能看到女儿的心灵备受打击,因为这件事,女儿以后出了社会,会造成她对任何人都不相信。 李先生没有责骂女儿,他觉得这事不能怪女儿,做好事没有错,但是得留个心眼,如果做的细致点可能会有更好的结果。 于是,李先生找了记者帮忙,想说说这件事,也是用行动告诉女儿她没有错,但是以后做好事也得有防人之心。 他希望中年女子看到新闻后,能通过好友验证,将200块钱还给女儿彤彤,不要辜负了孩子的信任。 彤彤也因为这件事,心情受到了影响,很郁闷。 彤彤本来是做好事,却好像没遇到好人。 不过,李先生也找到了彤彤去的那家便利店,有彤彤当时兑换现金的监控视频,视频中可以看到彤彤和那个中年女子。 李先生最后表示,退一万步说,如果这200块钱要不回来了,就当花钱买了个教训。 有人说,告诉孩子,有困难找警察,也让孩子告诉这样有困难的人,去找警察! 遇到这种人他要回家可以,要吃饭也可以,要回家,我帮你把票买了,看到你上车,要吃饭,我可以带你去吃,把菜点起,看到你吃了,但是一提到钱,直接拒绝。 其实,这是人生第一课,上的值啊,代价不大,这个教训不算贵,对没防备心的人是好事,以后出社会了多一份戒备心,不再轻易相信陌生人。 遇到这种情况,你仔细的想,这种莫名其妙借钱的,如果是普通人丢了钱包手机,最起码记得一个亲人、朋友的电话号码吧,让亲人、朋友加个微信发个红包过来,一秒钟钱就过来了,还用借钱当路费吗? 那么,中年女子如果以虚假理由骗取彤彤200元现金,构成诈骗罪吗?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中年女子虚构“手机丢失需要200元路费回家”的事实,使彤彤产生同情并主动借给她200元,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但根法律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数额较大”(通常为3000元以上),而彤彤被骗金额仅200元,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因此,该女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提醒大家,如果对方自称“手机丢失”,你可以要求他出示身份证,哪怕只是拍照或口头报出身份证号。 或通过其他方式验证其身份,比如联系其家人、朋友确认。 要知道骗子通常不愿提供真实信息,若对方拒绝或找借口,很可能有问题。 骗子常编造模糊理由,如“手机丢了”,但细节经不起推敲。若对方支支吾吾或回答矛盾,需警惕。 你还可以建议对方报警求助,如果对方拒绝就一定有问题,这时候就要小心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