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男子和朋友一起去景区玩,排队期间前面有人插队,男子愤愤说了句:真没素质!没想到遭到一个女子的辱骂,旁边一个老人二话不说给了男子一个嘴巴子,将他拉倒在地后,在他身上乱抓,甚至还抓他的胸,实在抓不到了,竟然又使出一招“抓鸟”神功,一把抓住男子下体。旁边的保安过去拉架,老人大吼一声:我80多岁了,你们谁敢拦我? 据1818黄金眼报道,沈先生是绍兴本地人,不久前沈先生得知当地新开了一个景点,于是在11月15日,他约了几个朋友一起去玩。 据沈先生说,这个景点是免费的,但是要凭借扫码认证身份入园。 因为身份认证的时候出了差错,沈先生和朋友们分成了两组,其中一组已经入园了,沈先生仍陪着一个朋友在排队。 一群人就剩下自己两个人,沈先生难免有点着急,可在排队进入的时候,沈先生却发现队伍排的很乱,前面有人插队。 于是,沈先生没忍住说了一句:这么大年纪了,这么没有素质! 这句话一出口,前方一个插队的红衣女子不干了,她扭过头就骂,甚至连带沈先生的父母亲人都骂了一遍。 沈先生也回嘴骂红衣女子,结果他刚骂回去,一个老人突然冲了出来,啪的一声给了沈先生一个耳光。 老人看起来年纪非常大了,沈先生没有还手,结果又被老人拉倒了,倒地后,老人在沈先生的身上乱抓,沈先生得脸上被抓了好几个口子。 沈先生伸手抵挡,老人又在他身上乱抓,还多次抓他的胸,沈先生不停躲闪,实在抓不到了,老人又一把抓住沈先生的下体。 那一瞬间,恼怒、羞愤,各种情绪纷纷涌上沈先生的心头。 好在保安发现这边的骚动,将两人拉开了,这才将沈先生从这种航测的领地里解救了出来。 而当时,那名老人还一直挣脱保安,大喊:我80多岁了,我看你们谁敢拦我! 沈先生说,他和老人并不相识,案发后他已经报了警,但是老人的身份暂时还未查明。 沈先生说,自己只是吐槽插队就被人打了一顿,现在就想讨个说法。 景区负责人回应称,对于沈先生所说的排队混乱问题,他认为当时有保安在现场维持秩序,排队并不混乱。 那么,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评价? 一、红衣女子及老人的插队行为,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的行为。 在景区排队入园的过程中,排队的人员之间形成了一种有序的先后顺序,这可以视为一种基于公共秩序的契约关系。 插队者破坏了这种秩序,侵犯了其他排队者公平等待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插队行为引发了严重混乱,影响到景区正常的入园秩序,景区完全可以追究插队者的责任,要求民警依据此条款对插队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红衣女子辱骂沈先生,侵犯了沈先生的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红衣女子的辱骂行为属于以侮辱的方式侵害沈先生的名誉权,沈先生有权要求红衣女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红衣女子的辱骂行为在公共场合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民警可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三、老人殴打沈先生,侵害了沈先生的身体权和健康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老人沈先生一个耳光,并将其拉倒在地乱抓,甚至实施了“抓鸟”等行为,导致沈先生脸上被抓了好几个口子,侵害了沈先生的身体权和健康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该法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虽然老人声称自己80多岁,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年龄并不是免责的理由,老人即便能免除拘留,也逃避不了罚款等处罚。 四、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保障游客安全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景区确实存在管理不善,未能有效制止插队等混乱情况,导致冲突发生,景区管理方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