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26岁女子投递简历,应聘一家公司行政主管助理,岗位要求:1-3年行政经验优先,接受经验浅者,女子收到了面试通知,为了表现得更好,她提前1小时出发,花了1个半小时才到公司,谁知刚介绍完基本信息,被人事主管直接打断: 你不合适!女子越想越气,来回3个小时,路费花了20,这不是被刷掉的问题,而是压根就不该通知她来面试,女子跑回去质问: 你有看我简历吗?车费不要钱吗? 26岁的马女士最近的一段面试经历,令她气愤不已,更是戳中了无数求职者的痛点。 马女士26岁,有过3年行政工作的经验,她想找一份更好的工作,于是就向某家互联网公司投去了简历。 她想应聘的是的公司行政主管助理岗位,公司对岗位的要求是: 1~3年行政经验优先,接受经验浅者。 马女士非常高兴,自己的条件完全符合公司的条件,于是她认真做了面试的准备。 马女士又修改了简历、并打印好了了纸质的资料,她为了能更好的应对面试,还特意研究了公司的业务背景。 转眼到了面试的日期,马女士心里有些紧张,她住的地方离公司较远,她提前1小时就从家里出来了。 马女士乘坐交通工具,花了1个半小时才赶到公司,她满怀希望的走进了面试室,首先做了番自我介绍。 谁知她话没说完,公司人事主管立刻将她打断,主管告诉她说,不好意思,我们要的是有互联网行业行政工作经验的,你不太合适。 马女士懵了,可你们的岗位要求里没提必须要互联网背景呀? 主管毫不在意,说他们在初筛时并没有注意,也可能是他们筛得太快了而已。 马女士大失所望,满心失落的走了出来,她心里难过,慢慢的走到着,等她走到地铁口时,马女士越想越生气。 自己精心准备了修改过的简历,没想到对方毫不在意,从家里到公司,来回需要3个小时。 马女士又一算,光路费都花了20多块钱,为了面试,自己还特意请了半天的假。 马女士悲从心起,对方的回答是那么的漫不经心,难道就因为对方筛简历不认真,就能随意浪费别人的时间和精力? 马女士气愤不已,干脆掉头回到公司,她一把推开面试室大门,质问对方: 你们到底有没有认真看我简历?我大老远跑过来,车费不要钱吗? 可是对方还是毫不介意,承认他们是工作疏漏,因为岗位招聘太急,因此筛选标准确实不够明确。 马女士要的不是这样的解释,她要求对方给出明确的说法,如果对方24小时还没回复,她就会向相关部门投诉。 随后,马女士发出视频,将自己面试经过、邮件截图等发了出来,迅速引起了大量的共鸣。 这家公司看到之后,立刻在平台上进行了举报。 公司要求平台下架马女士的视频,说马女士泄露商业信息。 之后,公司报警,称该视频内容失实,马女士扰乱了他们公司的正常运营。 可警方调查后明确表示,视频内容并没有违法,警方建议,希望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协商处理。 马女士没被公司这番操作吓住,她下架视频3天后,又重新整理上传到平台。 马女士补充了公司举报详情、平台沟通记录,证明自己的视频并未违规。 这一次,马女士的视频关注度更高了,不少人留言,自己也有过一样的经历。 当地劳动部门调查,这家公司在最近半年内竟然有过5起投诉。 投诉内容显示,公司面试通过率极低,以及招聘要求与实际不符。 更有媒体拿到的内部邮件显示,这个只招3人的岗位,居然安排了87场面试。 更加令人奇怪的是,公司从8月份开始挂网招聘,一直到10月底还在面试,可公司对外却说已经招满。 那这事情就越发的奇怪了,如果已经招满人了,为何还在持续面试? 如果压根没招满人,为何又要不断的拒绝面试者? 整个事件都透着诡 异! 最终在舆论压力下,公司联系马女士,愿意赔偿她25元往返车费,并发布声明,承认公司招聘流程有疏忽。 公司还承诺,以后会加强人事培训、完善筛选机制。 而马女士坦言,赔不赔钱并不重要,她希望公司能真正重视问题,而不是用这点钱摆平了事。 这件事引发这么大共鸣,是因为太多打工人都经历过类似的无效面试。 求职者为了一场面试,要花费时间、金钱和精力,提前准备、调整行程,甚至请假,这份诚意值得被尊重。 可有些公司却把招聘当走过场,敷衍了事,把求职者的时间和精力当儿戏。 马女士的较真,不仅是为自己讨说法,更是替无数被无效面试消耗的打工人发声。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公司未明确岗位需互联网行业经验,且未认真筛选简历即通知面试,属于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马女士基于对招聘信息的合理信赖,耗费时间、路费并请假参与面试,产生直接损失。 公司的疏忽并非偶然,结合其多次被投诉、虚假招聘的情况,已构成缔约过失。 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仍需对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