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男子通过网络认识了小麦购销商,对方对小麦收购的细节很专业,给的价格也算

辨案析历 2025-10-22 15:45:15

河南新乡,男子通过网络认识了小麦购销商,对方对小麦收购的细节很专业,给的价格也算公道,于是他就把104吨小麦全部卖给对方,很快收到28万的转账。可谁知,小麦装车运走后,男子的银行卡余额却突然变成负27万多,他的账户也被银行冻结。男子报警后才得知,这笔钱属于诈骗款,需要返还给受害人。被害人的钱有了着落,可他的小麦却不知去向。 男子全某当了一辈子农民,后来经济条件好些了,他又开始做起了粮食生意,前几年一直很顺利,不料,突然遇到一件离谱的事,让他一夜回到解放前。 他只是正经的卖小麦,钱到手没两天,银行卡不仅被冻结,余额还直接变成了负27万多,连亲哥的卡都跟着受了牵连。 2025年9月初,有人在网上联系全某,说是做粮食购销的,一开口就聊小麦的品质、收购价、运输损耗这些内行话,全某心里先松了半截,知道这人懂行,应该是个靠谱的购销商。 之后的一个月里,俩人时不时聊业务,对方说话办事都挺靠谱,给的收购价也比市场价公道,全某慢慢放下了戒心,没多想就答应把手里的104吨小麦卖给对方。 10月16日,对方主动打了电话,说第二天就来装货,还提出要派监管人员过来盯着。 虽然对方的要求高,但这让全某更放心了,觉得这客户做事讲究,连流程都这么正规。 第二天,对方的人准时到了,监管员全程看着工人装小麦,104吨粮食满满当当装上车拉走后,对方很快就转来了28万货款。 收到转账提示时,全某心里的石头彻底落了地,他还按照之前约定的价格,给对方退了2283元的差价。 可他没料到,这竟是噩梦的开始。 两天后,全某想查下银行卡余额,点开手机银行的瞬间他懵了,余额竟然是个负数,他欠银行27万多。 全某还以为是手机出了问题,反复刷新好几次,数字还是没变。更让他慌的是,他赶紧给哥哥打电话,哥哥的银行卡居然也被冻结了。 全某急得团团转,赶紧跑到银行问情况,银行工作人员只说账户是被贵州警方冻结的,具体原因得问警方。 他立马报警,等民警解释清楚,全某浑身冰凉。 原来,那28万根本不是正常货款,是诈骗分子骗来的赃款,现在要依法返还给受害人,所以才冻结了他的账户。 全某想不通,他就是个卖小麦的,怎么就沾上诈骗了?摊上这事后,这两天吃不下饭,也睡不着觉。 104吨小麦早就被拉走,现在连去向都查不到,自己没拿到一分钱,反倒欠了银行一屁股债,银行账户也被冻结。 目前全某已经再次报警,希望能尽快找到拉走小麦的人。 他也提醒大家,大额交易前一定要核实清楚对方的身份信息,免得像他这样,钱货两空。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贵州警方冻结全某账户并要求返还28万元,核心依据是该笔款项属于诈骗分子的违法所得。 从案件事实来看,诈骗分子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受害人财物后,将赃款作为货款支付给全某,该笔资金的违法属性并未因流转而消失。 这也是全某账户被冻结、余额变为负数的直接法律原因,本质是司法机关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保护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需结合交易信息、资金异常情况、职业经历等综合判断。 全某与对方沟通近一个月,对方的专业表现和规范流程消除了其戒心,交易过程符合粮食购销的正常习惯。 全某作为普通粮食商户,不具备识别陌生账户资金来源是否为赃款的专业能力,也无证据显示其与诈骗分子存在关联。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全某的核心抗辩点在于其对货款为赃款不知情,属于善意交易方,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审查。 案例中,对方以粮食购销商的身份沟通,对小麦品质、损耗等细节专业,且派监管人员到场验货,足以让长期从事粮食生意的全某相信其为合法买家。 更何况,对方给出的收购价公道,全某甚至按约定退还2283元差价,交易对价符合市场规律,且104吨小麦已实际装车交付给对方。 根据司法实践,善意取得的交易应受法律保护,全某可据此主张其对28万元货款享有合法权利,不应被直接追缴,被害人的损失应当向诈骗分子追偿,而不是把这个难题甩给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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