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去世后,其两位姐姐通过公证分了他的部分遗产。可男子二姐的儿子在整理遗物

雷雷说趣 2025-10-18 23:00:31

上海,男子去世后,其两位姐姐通过公证分了他的部分遗产。可男子二姐的儿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男子留下的一封自书遗嘱,内容是将遗产全部交由这位外甥继承。外甥立即联系了大姨表示接受这份遗赠,但大姨却不同意,认为遗嘱写的是“大外孙”,而不是“外甥”,而且姓名和时间也不对,所以这份遗嘱无效。外甥见协商无果,便将大姨告上了法院。(来源:纵览新闻,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据悉,张先生的父母均已经离世,如今最亲的就是他的两个姐姐:张大姐和张二姐。张二姐早已成家,有个儿子李某。作为大外甥李某,张先生和他的感情一直不错。 张先生的身体一直不好,在张先生因病出院期间,大外甥李某经常来照顾他,这让无妻无子女的张先生感到了一丝亲情的温暖。 2022年5月19日,张先生因病去世,他的两个姐姐为其办理了丧事,然后去公证处对张先生的遗产进行了继承公证。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按照规定,既然张先生已无父母,且没有妻子和子女,那么他的两个姐姐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就享有了法定继承遗产的权利。 因此,两位姐姐就自行分割了张先生的部分遗产。 2023年3月11日,李某在整理张先生的遗物时,发现了一封自书遗嘱,内容是将一套房子以及银行存款、股票、邮票等一切财产,均交由大外孙李烔继承,落款时间是二0二年四月五日。 李某看到遗嘱后感到鼻子一酸,自己就是张先生的大外甥,张先生从小就十分疼爱自己,没想到张先生在去世前,会将全部的遗产都给了自己。 可现在张先生的两位姐姐都已经把张先生的部分遗产给分了,那该怎么办呢? 经过再三思考,李某联系了母亲,将遗嘱一事一五一十的告知,并让母亲转告大姨。李某的母亲收到信息后,立即联系了其大姐。 然而张大姐看了遗嘱后,却发现遗嘱的内容有问题。其中明明写的是“大外孙李烔”,而李某是外甥,而且李某的名字叫“李炯”,所以李某不是继承人,而且这个落款时间也不对,写的是:“二0二年四月五日。” 此外,《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张大姐认为,李某未能证明其是在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作出了接受张先生遗赠的意思表示,所以李某不符合接受遗赠的条件。 见大姨不认可这份遗嘱,李某只得诉至法院,让法院来处理。 本案中,张先生留下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由此可见,只要是张先生亲笔写的遗嘱,且有签名和年月日,那自书遗嘱就成立了。 但是张先生的遗嘱中写的是“大外孙李烔”,时间也写错了,那这份遗嘱是否还有法律效力呢? 法院认为,自书遗嘱中存在错别字是十分正常的情况,而且张先生一生并无子女,他不可能有外孙。 再加上上海人的口音中对于外甥和外孙的叫法很难区分,所以搞混了也不是没有可能。 至于“李炯”和“李烔”,只是多加了一横,而且众多亲属中,除了李炯本人外,没有其他人的名字是用李炯或者李烔。 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因此,法院认为张先生准备将遗产交给大外甥李炯的可能性更大,而李炯就是李某的名字。 至于这个落款时间的问题,虽然写着“二0二年四月五日”,无法确定具体的时间,但法院结合张先生办理房屋产权的时间,即2020年1月23日,可以推断自书遗嘱是在2020年之后书写的,而且目前只有这一份遗嘱,不存在其他遗嘱冲突。 法院认为,张先生的自书遗嘱虽然存在一些瑕疵,但也能表明其要将遗产交给谁,所以这份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再结合李某给其母亲的聊天记录可以得知,李某是在2023年3月11日发现的遗嘱,并于2日后告知了张先生的两位姐姐。表示接受张先生的遗赠。 由此可见,李某接受遗赠的时间并未超过60日。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大姐的诉请,认为李某有权按照张先生的遗嘱内容继承相应遗产。 张大姐不服,提起上诉,却遭到了驳回。 那之后,张大姐就应当将已经分割的关于张先生的部分遗产退还给李某,否则就属于不当得利。 对于这个结果,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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