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岭,4名驴友徒步穿越秦岭的一条线路时,遇到了8级大风,再加上天还下雨了,导

雷雷说趣 2025-12-02 01:38:54

陕西秦岭,4名驴友徒步穿越秦岭的一条线路时,遇到了8级大风,再加上天还下雨了,导致大家在躲避中走散。家属得知后找了搜救人员去寻找,最终确定有两名驴友遇难。可万万没想到,遇难者的家属不仅将另外两位幸存驴友给告了,还把几名搜救员以及救援中心都给告了,目的是索要赔偿。(来源:浪涨新闻) 据悉,这4名驴友来自同一个户外群,起初有10多人报名参与这次户外运动,但因为各种原因,最终只有4名驴友有空参加。 4月20日晚上11点左右,4名驴友约定从鄠邑区营盘沟的山脚下出发,打算沿着“光鹿跑兵冰”的路线实现徒步穿越。 这半夜的路程都还算顺利,可到了次日上午10点多,天气突然巨变,山上毫无预兆地下起了大雨,刮起了大风,刺骨的寒意让他们根本无法继续前行。 4名驴友本来是一块的,结果被这大风和大雨刮得走散了,其中有两名驴友选择了避避风头,摸着石头往山下去了,最终逃出了这恶劣天气覆盖的范围。 山下两名驴友由于联系不上山上的两名驴友,于是呼叫了救援队前来救援。救援队于4月22日凌晨赶到山脚下。据其中一位救援人员透露,那山上的山路崎岖,有瀑布、悬崖和碎石,搜寻难度极大。 在准备充分后,救援人员于5点多开始上山搜寻。在上午11点左右,救援人员找到了另外两名驴友,但已经不幸遇难,二人倒在了主路的草地上。 在接到两名驴友的死亡消息后,他们的家属悲痛欲绝,可谁知事后这两名驴友的家属竟然将幸存的两名驴友、救援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应急救援中心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的赔偿责任。 对此,有网友表示,起诉两名幸存驴友能理解,为何起诉救援队?为何起诉执法局和救援中心? 还有网友表示,大家都是成年人了,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分明就是能讹就讹,这种不良风气应当扼杀在摇篮里。 那从法律上来讲,幸存的两名驴友以及救援队、执法局、救援中心是否有责任呢? 一、两名幸存的驴友不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极端天气的突然出现,大家都是始料未及,幸存的两名驴友是被风雨吹刮走散了,而且当时那种情况也无法救援,就连路都看不清楚。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两名驴友先摸黑下山,然后呼叫救援才是正确的方式。 从上山时间,幸存两名驴友的下山时间,以及呼叫救援的时间,均在合理时间内,所以幸存的两名驴友已经尽到了以及呼救的义务。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既然幸存的两名驴友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且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自然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救援人员和救援中心不存在过错。 救援中心在接到幸存两名驴友求助后,立即安排了救援人员,但救援工作不确定因素很多,且事发地点还出现了极端天气,路况也十分的不好,所以准备工作必须充分。 更何况,救援人员到达山脚下后是摸黑上山,这个危险程度更大。 在救援人员赶到事发地点,发现另外两名驴友时,他们已经死亡,而且死因很明显是极端天气导致,这属于不可抗力。 因此,救援人员和救援中心均不需要承担责任。 三、综合执法局如果是事发地点的管理者,就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管理者,是有义务对进入秦岭探险的人员做好登记工作,却有义务提醒天气情况,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以及安排人员巡逻提醒等。 如果综合执法局没有做到以上几点,那自然是有责任的。 当然,如果综合执法局的工作职责只是对进山的人员进行登记,或者只在路边驿站提供茶水等,那就不需要承担后续两名驴友遇难的责任了。 目前,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但遇难驴友家属的诉求是很难得到全部支持的。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0 阅读:87

评论列表

chaboshi

chaboshi

2
2025-12-02 06:02

诬告反坐,就没有刁民了

雷雷说趣

雷雷说趣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