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湖北潜江,男子发现妻子出轨后,花15元买了一把水果刀,企图杀害妻子的

律安说法 2025-10-16 11:35:07

“冤不冤?”湖北潜江,男子发现妻子出轨后,花15元买了一把水果刀,企图杀害妻子的情人后再自尽,中途饿了,打算去吃“人生中最后一碗肥肠面”,结果被妻子发现报警,而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据悉,男子黄某与女子鲜某系夫妻关系。 2019年,鲜某与男子邹某结识,并于2021年左右,与邹某发展为不正当关系。 2024年6月,黄某发现鲜某与邹某的不正当关系,冲动之下把邹某的车砸了!而后经调解黄某赔偿了邹某4.3万元,邹某承诺不再追究黄某的责任并与鲜某断绝关系。 2024年11月一天,黄某在驾校接鲜某回家时,恰巧看到邹某,认为邹某不守信用,还与自己妻子保持着不当联系,与鲜某争吵后,便骑车去追邹某。 黄某尾随邹某至一商业广场,而后看到邹某从车内出来并上了楼。 随后,黄某前往附近的超市花15元买了一把不锈钢水果刀,企图杀害邹某而后自杀。 等待邹某期间,黄某因感到饥饿,打算去吃“人生中最后一碗肥肠面”,便离开现场去一美食街要了一碗肥肠面。 而在这一过程中,邹某联系鲜某,称被黄某尾随、堵截,鲜某于是报了警。 民警接到报警,将鲜某、邹某带到派出所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而吃完饭的黄某再次返回现场,发现邹某已经离开。 随后,黄某接到民警的电话,得知邹某被民警带到派出所,于是便也前往派出所。 黄某原本打算见到邹某后,等和邹某一起出派出所后,再趁机杀害邹某而后自杀。但是到了派出所后,发现邹某已经离开。 随后,黄某情绪激动,说明了事情的经过,以及想要杀害邹某而后自杀的计划,并把藏在衣服里的水果刀拿了出来、丢在派出所的桌子上给鲜某、民警看,以证明自己不是开玩笑。 结果悲剧了,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调查,而后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法庭上,面对检方的控诉,黄某慌了,又翻供称,没有杀害邹某的意图,买刀只是为了吓唬邹某,让邹某离自己老婆鲜某远一点。 那如何看待此事?黄某的行为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最终是怎么给黄某定罪量刑的呢?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需同时满足主观故意或过失、客观危害行为等要件,仅有犯罪意图未付诸行动不构成犯罪。 而如果一旦将犯意付诸行动,根据达到的阶段的不同,又分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比较好理解,就是成功实施犯罪行为并达到了犯罪的目的。 而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在准备犯罪工具、物品、制造条件的过程中还未进入实施阶段被发现。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犯罪未遂则是,则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具体到本案,黄某主观上具有杀害邹某的故意,客观上尾随、购买刀具,还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便被警方发现,符合故意杀人预备犯的构成要件。 应当注意的是,翻供不是想翻就能翻!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具体到本案,由于黄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尾随、买刀欲杀害邹某而后自杀的事实,派出所的监控视频,也能证明黄某的犯意。黄某庭审中翻供又没有正当的理由支撑。法院认为黄某翻供不成立。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法院最终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最后,黄某本是感情中的受害者,结果因为一时冲动,反而将自己送进牢狱!着实是令人唏嘘!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在处理感情纠纷时,一定要保持冷静!理性!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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