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女子付某帮闺蜜顾某搬家后,被带到顾某男友张某正在装修的店铺吃饭。付某在上二楼时,从未装护栏的平台跌落,一瞬间重伤倒地。经过一年多治疗,她先后被鉴定为10级伤残与8级伤残,生活能力严重受限。她认为事发地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张某、顾某均未提前提醒,遂将二人告上法庭,索赔百万余元。然而,闺蜜顾某与男友张某都坚决否认责任,最后对簿公堂。 当天晚上,顾某开车带付某前往张某的店铺。因小区无法停车,顾某将车停在店铺前门。张某为了图方便,打开平时不开的前门,让付某进入并上二楼。 付某独自手持手机走楼梯。二楼转角处,本应有护栏的平台是敞开的,且现场光线昏暗、建筑垃圾堆积。付某没来得及反应,突然跌落到一楼,头部猛烈撞击,随即失去意识。 送医后,医生诊断她颅脑损伤、多根肋骨骨折、腰椎粉碎性骨折。光医疗费就达34万余元。经后续鉴定,她的伤情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属于8级伤残。 付某起诉的理由有三点:其一,她原本不想去张某的店,是闺蜜劝说才勉强同去;其二,张某打开的前门从未提醒存在缺失护栏的风险;其三,现场昏暗无灯,楼梯无栏杆,危险性极高,而她毫不知情,才导致跌落。 她认为,张某作为店铺管理者,顾某作为引导者,都未尽到提醒与防护义务,应当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顾某的辩解则完全不同。她强调自己只是普通女友,店铺不归她所有,当时也不在现场,所以没有管理义务。张某则表示:商铺确实是毛坯状态,风险显而易见,作为成年人付某理应意识到;而且他当时已提醒“注意脚下”“楼梯无栏杆”,甚至提供了照明设备。跌落是因为付某低头玩手机、没有专心走路,与自己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顾某带付某前往吃饭,属于正常社交行为,并不因此承担安全管理责任。涉案场所并非顾某所有,她对环境状况无从控制,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顾某自愿补偿付某3万元,属于道义层面的自愿行为,法院予以确认。 其次,张某作为店铺所有人,熟知现场情况,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进入者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张某让付某从未开放的前门进入,还引导她上楼,理应提前明确提示危险,采取防护或引导措施。但他仅口头提醒,且在昏暗、平台无护栏的环境下未尽到充分义务,因此存在过错。 再次,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尽到自我注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归责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承担责任。但若受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也应减轻侵权人责任。付某明知环境昏暗、楼梯无护栏,仍边走边使用手机或未携带照明,未尽合理谨慎义务,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最终,法院酌定:付某自身承担70%责任,张某承担30%责任,赔偿金额28.5万余元。顾某补偿3万元,属自愿。 案件落锤后,社会舆论集中在一个焦点——成年人跌落事故中,责任究竟该如何分配?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揭示了三个层面的适用: 第一,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民法典》第1198条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管理人需对进入者提供合理安全保障,但并非无限责任。所谓“合理”,即针对隐蔽性危险需充分提示。若危险系显而易见,进入者有能力自行识别,则管理人无需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受害人注意义务。法院认定付某自认现场昏暗、碎片遍布,却未使用照明,还边走边玩手机,其行为违背了普通人应有的谨慎义务。因此,她的重大过失直接导致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社交活动责任界限。顾某虽然是付某的闺蜜,但不因社交邀请而自动成为“管理人”。这是对侵权责任边界的划定,否则日常社交将充满法律风险。 这一案件不仅是一次司法裁判,更具有深刻的社会警示意义。 它提醒公众:进入装修场所、施工地、未完工建筑时,需高度注意风险,不可掉以轻心。成年人要对自身安全负责,否则一旦出事,不仅难以获得全额赔偿,还可能要承担主要责任。 它也提醒场所管理人:即便危险是“显而易见”的,也不意味着可以完全免责。若邀请他人进入,理应加强提示、做好防护。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仍需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这起案件让人深思:一次普通的搬家帮忙与聚餐,演变为伤残与百万诉讼。法律最终划清了各方责任,但留下的伤痛却无法完全修复。 成年人在生活中常常忽视细节,却不知道,有时候疏忽一瞬,就可能改变余生。法律不会为任何人的大意埋单,它只会在责任天平上,精确衡量过错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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