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夫妇花上万租了间位于几十层的公寓,因为楼层高,俩人在家经常穿的很清凉

卖蠢 2025-08-21 23:01:16

四川成都,一夫妇花上万租了间位于几十层的公寓,因为楼层高,俩人在家经常穿的很清凉,谁知这天,女子没穿衣服在卧室睡觉,突然被窗外一阵动静吵醒,她一睁眼发现,竟有2名工人正清洗她家外墙,她被看了个光,还因此抑郁了,夫妻俩愤怒质问管家为什么不提前通知他们拉窗帘?对方的回复和做法让夫妻俩气不打一处来… 8月21号,据大风新闻报道,程先生夫妇租了一间公寓,住在几十层楼,卧室的床正对着一面落地窗,其中一侧是透明玻璃。 4月18号这天,公寓管家私信程先生妻子,说4月21号-30号期间,他们会安排工人清洗外墙。 管家特地嘱咐,等打扫到你们家这一层时,我会提前通知,到时一定记得把窗帘拉好,保护屋里隐私。 程先生夫妇俩接到消息,说好的,那就等你们通知了,窗帘平常我们就正常开着,等接到通知再拉上。 到了4月21号,程先生为了确保万无一失,又在包含管家的服务群里反复叮嘱,等打扫到他们这层了,务必在群里外加私信说一声。 管家和前台当时回复好的,您放心。 程先生放心了,没想到4月25号上午10点半,意外还是发生了。 程先生回忆,当时他正在客厅办公,突然听到卧室里传来妻子的尖叫。 他冲进去一看,2名工人正在窗外清洗玻璃,而妻子刚刚正光着躺在床上睡觉,被动静吵醒后,才发觉自己被俩工人看光了。 程先生赶紧冲过去拉上窗帘,并当场检查管家有没有提前告诉他今天要清洗他家外墙。 结果,他既没收到私信,也没收到群里的提醒。 当初他千叮咛万嘱咐,一定要提前通知,对方答应好好的,却连这样一件小事都做不到,这让程先生气得快冒烟了。 事发后,程先生立马在群里质问公寓管理,让给个说法,结果对方竟睁眼说瞎话,说虽然群里没通知,但我们私信发了。 程先生要求提供私信截图,对方却拿不出来,最终只好承认确实没通知。 程先生这次对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彻底失望,因为这并非他第一次经历类似的事。 去年9月23号,因为公寓每周都提供一次免费保洁服务,程先生明确说了家里没人时不要进去打扫,结果呢?他们一回家发现保洁阿姨在里面。 而这次的事情,让程先生的妻子精神受到严重刺激。 根据医院诊断记录显示,程先生妻子因为这件事长期处于抑郁、焦虑状态,至今近4个月仍需治疗。 程先生说,刚出事时,他们派人拎着水果上门道歉,之后就再没问过一句。我要求公开道歉和合理赔偿,全被拒绝。 直到租房合同快到期,他在网上发声后,公寓方才松口,承认他们有责任,并提出续租每月减免600元作为补偿。 程先生却不接受,说我们月租1万,差这600块吗?这种处理态度太敷衍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程先生夫妇的卧室属于“私密空间”,妻子裸 身睡觉的行为属于“私密活动”。 公寓管理方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导致工人在未获允许的情况下透过透明玻璃看到租客隐私,直接侵犯了《民法典》对隐私权的保护。 公寓方两次承诺提前通知,但均未履行,属于主观过错。根据《民法典》,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程先生妻子因事件导致抑郁、焦虑,医院诊断记录可作为精神损害的证据,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公寓方仅派员拎水果道歉后便不再过问,未履行法定赔偿义务,租客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责。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寓管理方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对租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保障租客的隐私安全、居住安宁。 案例中,管理方未履行两项关键义务: 第一,未按承诺提前告知租客,导致工人作业时租客隐私暴露。第二,保洁未经允许擅自进入租客房间,违反租客明确拒绝的服务要求。 外墙清洗工人和保洁阿姨属于第三方服务人员,但公寓方作为管理者,对他们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如果第三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应由第三方承担主要责任;但管理方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培训、未监督,需承担补充责任。 案例中,公寓方既未约束工人作业规范,也未落实保洁服务边界,显然未履行管理职责。 程先生可依据该条款,要求公寓方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因隐私被侵导致的精神损害、医疗费用等损失。 程先生表示,他们已不再指望公寓方主动解决问题,下一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他不是要讹钱,只是希望对方正视错误,给一个真诚的道歉和合理的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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