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在公司的工商登记过程中所持申报材料虚假,该工商登记应予撤销】 【基本案情】2017年6月9日,案外人陈某假冒x月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x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等材料向x市场监管局申请成立x科技有限公司,由x月作为法定代表人。 x市场监管局在审查后认为陈某的申报材料齐全,遂核准了x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 【原告x月诉称】2019年11月,其得知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注册了x科技有限公司。其对该公司的注册行为不知情,亦未授权他人办理注册。其诉讼请求:撤销x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6月9日作出的准予x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被告x市场监管局辩称】其严格审查了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符合登记条件。其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没有过错。 【证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x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在案佐证。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在x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过程中,陈某所持申报材料虚假,故该工商登记没有事实基础,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市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9日作出的x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 【司法裁判案例】#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在公司的工商登记过程中所持申报材料虚假,该工商登记应予撤销】 【
梁伯伯
2024-09-12 22: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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