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申请公开拆迁相关信息,被告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应职责】 【基本案情】2020年9月18日,郭某某向市资源局申请公x公司2010年拆迁x乡x村4组286号附1号房产时的摸底资料、测量面积的政府信息。 2020年10月9日,市资源局作出x3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检索,郭某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原告观点】2010年时原告和其妻子肖某某与第三人签订了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协议书,原告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为原告补偿安置的前提,故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被告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的x33号告知书称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被告不予公开明显违法。 【原告诉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依法向原告公x公司2010年拆迁x乡x村4组286号附1号房产时的摸底资料、测量面积等政府信息。 【被告市资源局辩称】2020年9月18日,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告受理后,经过检索,发现原告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被告便依法作出x3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其结果。被告对于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已完成了相应职责。 【第三人x公司述称】原告起诉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与第三人无关。 【庭审意见】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申请信息公开,被告对此申请予以书面答复。被告市资源局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x3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其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应职责。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司法裁判案例】#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原告申请公开拆迁相关信息,被告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应职责】
梁伯伯
2024-09-11 0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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