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警示!”湖南长沙,女子朋友在浏览颜色网站时,无意间看到女子的不雅照片并发给女子。 这一条偶然的提醒,撕开了一场摧毁女子人生的隐私泄露案,牵扯出前男友的恶意报复,最终闹上法庭,2万元索赔,法院给出终局判决。 女子因此陷入绝境,焦虑失眠、萌生轻生念头,生活工作彻底崩塌,始作俑者竟是曾经亲密无间的前男友。 收到朋友发来的照片时,女子张某整个人都懵了。 她反复比对,不得不接受残酷事实——照片中的人就是自己。 那些照片是她和前男友王某恋爱期间的私密影像,如今却被挂在颜色网站上,供无数陌生人浏览。 羞耻、恐慌、愤怒将她淹没,她第一时间选择报警。 可报警、前男友被处罚,并没有让她解脱。 往后的日子里,失眠成常态,她不敢出门、不敢与人对视,甚至无法正常工作。 焦虑和自我怀疑吞噬着她,她日渐消瘦、萌生轻生念头,人生彻底陷入深渊。 她不甘心隐私被践踏、报复者受轻罚,于是在警方处罚王某后,再次起诉,要求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 庭审现场,王某辩解自己只是一时冲动,没有故意将照片传到颜色网站,不应承担高额赔偿。 但法院的判决,击碎了他的侥幸,也给所有人敲响警钟。 这起案件是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细节真实可查,判决有明确法律依据。 警方查明,王某与张某分手后积怨颇深,为报复将私密照片发给张某前前男友,照片被进一步扩散至颜色网站。 此举彻底暴露张某隐私,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罚更重。 王某构成治安违法,警方已依法对其处罚。 民事层面,《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泄露、公开他人隐私。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为报复散布私密照片,给张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已构成侵权,理应赔偿。 结合王某过错、侵害性质及张某创伤,法院判决其赔偿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2万元,是对张某的慰藉,是对王某的追责,更是法律对隐私权的守护。 法官提醒,亲密关系结束,绝不能成为伤害对方的理由。 恋爱期间拍摄私密照片风险极大,用隐私报复他人触碰法律红线,轻则民事赔偿,重则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在此警示所有人:隐私不容侵犯,分开可以体面,伤害绝不允许。 任何用隐私报复他人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付出应有代价。 信源:女子上网发现自己不雅照:前男友分手后报复,传播私密影像!法院判了-光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