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男子想给合伙人转一笔13.6万的货款,结果一不小心转给了付某,巧合的是付某拖欠了贷款,钱刚转过去就被划走了。男子要求付某还钱,可付某说钱是某支行转走的,让男子找支行要,双方扯起了皮,男子无奈起诉付某,要求他还钱,还把该支行列为了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判决结果男子肠子都悔青了。 刘某和老付是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去年的7月30号,刘某给老付转货款,一共136000块钱。 刘某通过手机银行转完钱后,给老付发信息问他收到了没有,老付很快回信息,说根本没有看到钱。 刘某大吃一惊,直呼不可能,还给老付发去他的转款截图,说刚刚明明已经提示转账成功了。 老付看了一遍后,立马提醒刘某,说刘某转错了,那个人根本不是他。 刘某仔细一看,发现自己真的转错了。 原来,刘某之前和付某之间有过经济往来,给老付转账的时候,刘某看到有个姓付的,就以为是老付,没有思考就把钱转过去了。 幸亏这个付某是认识的,李某立马联系他,告诉他自己转错了账,请求他把钱还回来。 可是付某的一句话,直接让李某感觉天都塌了。 原来这个付某近两年经济不太好,生意也垮了,还欠了不少债。 之前付某曾经贷款十几万,因为还不上钱又输了官司,最后被强制执行了,付某还了一部分之后,还剩下11万多一直没还上。 李某的钱刚转过去,就被划走了11万余元。 付某对李某说,他可以把剩余的1万多块钱还给李某,但是他这11万多他也没有办法,让李某自己找划走钱的支行要。 李某顿时急了,这笔钱他是转给付某的,既然偿还的是付某的债务,自然也要由付某来还。 可是付某说来说去就是一句话,没钱,李某想要钱,就找划走他钱的某支行。 李某和他扯皮了很久,钱还是没有要回来。 李某只好又找到划走钱的某支行说明情况,并要求他们把这笔钱退回给自己。 可是该行却说,付某欠了他们的钱,还款是天经地义,他们从付某的账户里划走现金偿付某欠他们的债务,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 至于李某转错账的事,这是他和付某之间的纠纷,要钱也应该找付某要,些事和自己无关。 李某腿都快跑断了,可是付某把这事推给支行,支行又把这件事推给付某,双方谁也不愿意承认是自己的问题,谁也不愿意还钱。 李某只好另外凑钱付给老付货款,可是一来二去,他的生意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还平白损失了十几万。 走投无路之下,李某起诉了付某,要求他偿还自己错转给他的13.6万,并要求某支行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那么,错转的钱被划走,责任究竟在谁? 刘某转错账,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刘某本意是转给老付货款,却因疏忽转给付某,付某获得这笔钱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 付某理应返还全部款项,可因钱被划走,他只愿还剩余部分,这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 支行划走钱,是否合法? 支行称付某欠债,从其账户划钱还款程序没问题。 但问题是,这笔钱是刘某错转的,并非付某合法财产。 支行在未核实资金来源和归属的情况下就划走,侵犯了刘某的财产权。 银行在处理此类业务时,有义务对资金性质进行审查,不能简单以债务关系就随意划扣。 判决可能依据不当得利返还原则,判付某返还剩余款项,认定支行划扣行为存在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合以上分析,付某应返还刘某13.6万元不当得利。 支行虽在自身与付某的债务关系中扣划行为程序上无明显不当,但若存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等过错情况,可能需承担一定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返还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刘某13.6万元。 刘某对一审不服,提起上诉。 3月3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您觉得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否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