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家暴情形不适用离婚冷静期# 最近,关于“建议因家暴离婚不适用冷静期”的呼声很高。作为一名常年奔走在法庭一线的婚家律师,我非常理解这种想要快刀斩乱麻的急迫心情,对于身处暴力深渊的人来说,每一天的等待都可能意味着新的伤痕。
但作为法律人我必须说,这提案的可行性非常低。简单来说,可以把民政和法院看作两个系统,民政做不了法院的证据审查、判断是非的工作,法律并没有赋予民政部门这样的权力。对抗家暴的主战场在法院和派出所,而非民政局。
“只要有家暴,民政局就直接办离婚”,这个提议听起来大快人心。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不同,协议离婚的关键在于意思自治,公权力机关一般不干涉。这里的不干涉的意思是,平等的不干涉,不平等的也不干涉。
行政机关和法院是两套系统。民政局没有断案的权利。婚姻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行使的是形式审查权,即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自愿离婚、是否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等。
这种审查主要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材料进行,登记处不具备深入调查、认定事实的职能和能力。也就是说,办事员只需确认:你们是不是自愿?协议签好了吗?证件齐了吗?而是否存在家暴是一个严肃的司法事实认定,需要调取报警记录、鉴定伤情、甚至传唤证人质证。即使通过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也难以在短期内建立起能够胜任这项工作的队伍。简单来说,这个法律责任太大,行政部门难以承担。
存在家暴情形的话,有可能将协议离婚变成“不平等条约”。家暴案件中,施暴方往往拥有绝对的控制权。暂时答应离婚不代表受害者就摆脱一切了。受害方虽然在内心渴望离婚,但在施暴方的威胁、恐吓、控制下,可能无法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被迫接受不平等的离婚条件。
作为律师,我见过受害者在恐惧之下,为了换取自由而被迫签署净身出户、放弃抚养权的协议。因此,如果民政局直接办理,很可能让施暴者利用受害人的求快心理,通过协议合法化地掠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逃离的代价太惨痛了,而离婚登记处无法干涉这种意思表示背后的胁迫与无奈。
其实,在冷静期出台之前,遭受家暴想要离婚,就几乎不可能通过协议离婚来解决。施暴的一方愿意去做离婚预登记,很多都是因为预登记没有成本,虚晃一枪。
#律师说法#